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许昌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7日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豫政〔2019〕4号)和《许昌市加快科技创新推进“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许政〔2020〕18号)文件精神,参照《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许昌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许昌市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2、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孵化器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能够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七条 孵化器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基本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许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同意其认定为“许昌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依据有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提出变更,程序为:
1.孵化器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孵化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变更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参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把其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税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设适合当地产业特色与要求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应积极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现有孵化器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体制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鼓励开展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跨国技术转移、跨国投资、跨境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发挥孵化器联盟作用,建立面向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在孵企业及创业者的多层次孵化培训体系,加强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提升孵化绩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印发的《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许科字〔2017〕28号)同时废止。
许昌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许昌市加快科技创新推进“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许政〔2020〕18号)文件精神,参照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众创空间有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创办,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许昌市众创空间为综合性众创空间。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市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围绕我市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许昌市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市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固定的孵化场所。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四)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五)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六条 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闲置厂房等潜在场地,改建为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同意其备案为“许昌市众创空间(综合性)”。
第八条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备案和管理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市众创空间,可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发挥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众创空间运营期辅导、培育,建设市众创空间储备库,协助储备库中的众创空间提升质量和孵化能力,促进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评价和动态管理,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评价考核指标。评价结果将作为市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当年绩效评价为差。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市众创空间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变更备案;审核后不再符合市众创空间要求的,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取消备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对备案的市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差的。
(三)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四)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被撤销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许昌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许科字〔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