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20] 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7日
许昌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时间节点
(一)2020年年底前,基层政府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二)2021年—2022年6月,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基层政府及时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建成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基层政府编制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落实本辖区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对接省政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2020年9月20日前制定出台所负责试点领域标准目录编制和标准指引,并加强对基层政府业务指导(责任分工见附件)。
(二)抓好其他领域标准指引落实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接省政府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协调指导基层政府抓好落实。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变化情况,做好标准目录调整完善工作。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发布相关地方标准,指导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抓好标准指引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政府)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基层政府)
(四)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提升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基层政府)
(五)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责任单位:各基层政府)
(六)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由各项“一件事”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基层政府)
(七)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各基层政府)
(八)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
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指导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内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责任单位:各基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许办〔2017〕10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7〕65号)等文件精神,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布。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市政府办公室将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年度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适时开展督查。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其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学习试点经验。国务院办公厅自2017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15个省份的100个县(市、区)作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试点。基层政府要充分学习试点地区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四)强化协调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并做好本部门涉及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五)加强监督评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每季度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在全市通报,对工作先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表扬,对落后的提出批评。
附件:许昌市全面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试点领域责任分工
附 件
许昌市全面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试点领域责任分工
一、城乡规划领域、征地补偿领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基层政府)。
二、重大建设项目领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基层政府)。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基层政府)。
四、财政预决算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基层政府)。
五、安全生产领域、救灾领域(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基层政府)。
六、税收管理领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基层政府)。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保障性住房领域、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市政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基层政府)。
八、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基层政府)。
九、环境保护领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基层政府)。
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基层政府)。十一、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基层政府)。
十二、扶贫领域(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基层政府)。十三、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基层政府)。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基层政府)。
十五、就业领域、社会保险领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层政府)。
十六、户籍管理领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基层政府)。
十七、涉农补贴领域(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基层政府)。
十八、义务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基层政府)。
十九、医疗卫生领域(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基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