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138B/202011-0732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20-11-03 16:0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许政办 [2020] 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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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 [2020] 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许政办〔2018〕2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0年10月30日


    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激发各地、各学校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打造教育强市。

    二、奖励类别

    (一)依据县(市、区)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安全稳定、示范引领等方面,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评估奖励。

    (二)依据学校五育并举、教学质量、高考改革、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对高中学校进行评估奖励。

    (三)依据学校均衡发展、五育并举、教学质量、中考改革、安全稳定等工作情况,对初中学校进行评估奖励。

    (四)依据学校均衡发展、五育并举、教学质量、安全稳定等工作情况,对小学学校进行评估奖励。

    (五)依据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表现,对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进行奖励。

    三、奖励方式

    市长教育质量奖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每年评选奖励一次。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教师节庆祝大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1000万元,原则上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农村学校和教师要占一定比例。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依法依规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导向激励作用,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一)县(市、区)教育质量奖

    1.参评对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评价内容: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10%);

    (2)高考改革、高中阶段毛入学率(10%);

    (3)学前教育发展水平(10%);

    (4)高中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情况(30%);

    (5)初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情况(20%);

    (6)综合改革创建情况(10%);

    (7)安全稳定情况(10%)。3.名额设置:先进单位3个。4.奖励方式:奖牌。

    (二)高中教育质量奖

    1.参评对象:全市普通高中学校。2.评价内容:(1)落实立德树人五育并举、思想政治及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情况(20%);

    (2)教育教学质量(40%);

    (3)精品学校创建和人民满意学校创建工作情况(15%);

    (4)高考改革及高中阶段完成率情况(15%);

    (5)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10%)。

    3.名额设置:全市高中教育质量先进学校8所,进步学校2所。

    4.奖励方式:奖牌和奖金;第一名奖励200万元,第二名奖励140万元,第三名奖励100万元,第四名奖励60万元,第五名奖励50万元,第六名奖励40万,第七名奖励30万,第八名奖励20万;进步奖2所学校各奖励10万元。

    (三)初中教育质量奖

    1.参评对象:全市初中学校。

    2.评价内容:

    (1)落实立德树人五育并举、思想政治及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情况(20%);

    (2)教育教学质量(40%);(3)人民满意学校创建、义务教育特色校、示范校创建工作及示范引领作用(15%);

    (4)中考改革、控辍保学及大班额控制情况(15%);

    (5)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10%)。

    3.名额设置:全市初中教育质量先进学校18所,进步学校2所。

    4.奖励方式:奖牌和奖金;每所先进学校奖励10万元,每所进步学校奖励5万元。

    (四)小学教育质量奖

    1.参评对象:全市小学学校。

    2.评价内容:

    (1)落实立德树人五育并举、思想政治及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情况(20%);

    (2)教育教学质量(40%);

    (3)人民满意学校创建、义务教育特色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情况及示范引领作用(15%);

    (4)控辍保学及大班额控制情况(15%);

    (5)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10%)。

    3.名额设置:全市小学教育质量先进学校30所,其中农村学校不低于35%。

    4.奖励方式:奖牌和奖金,每所学校奖励5万元。

    (五)先进个人奖

    1.参评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2.评价内容:(1)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依据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表现,对成绩突出的优秀个人进行奖励。

    (2)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依据教师个人表现,对爱岗敬业、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师德高尚的先进典型进行奖励。

    3.名额设置:优秀教师26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30名。师德标兵10名、师德先进个人100名。推荐人选要向农村学校、教学第一线教师倾斜,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占本地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县处级干部(含一至四级调研员)不参加评选。

    4.奖励方式:证书。

    四、评选程序

    (一)评审

    依据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别组织综合评审,拟定获奖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二)公示

    对拟定的教育质量奖获奖单位和先进个人,在许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确认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奖励

    9月上旬,在全市教师节庆祝大会上,对市长教育质量奖获奖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在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长教育质量奖评审办法的制定和评审、公示、奖励等具体工作。

    (二)严格标准。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征求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意见,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广泛宣传。市、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市长教育质量奖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的条件、办法、程序等,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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