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20] 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25日
许昌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灭火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救援队伍执勤战斗条令(试行)》、《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调集相关联动力量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森林火灾除外)。
本预案指导全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火灾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清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1.4.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4.3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
2.1.1市政府成立许昌市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许昌银保监分局、国网许昌供电公司、中国联通许昌分公司、中国移动许昌分公司、中国电信许昌分公司、中石化许昌石油分公司、许昌军分区和武警许昌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1.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全市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4)统一协调驻许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总队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相关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全市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应急救援建议;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建立临时避难场所。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关闭事故现场及附近燃气阀门,调集工程车辆装备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同步城市发展建设市政消防水源。
(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处理火灾事故现场的污染物。
(9)市民政局:负责将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10)国网许昌供电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1)中国联通许昌分公司、中国移动许昌分公司、中国电信许昌分公司: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12)中石化许昌石油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13)许昌银保监分局:督导相关公司对火灾事故主体的投保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投保情况进行勘查并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等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火灾事故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预报。
(15)市水利局:负责保障火灾现场消火栓供水,督导供水企业做好供水保障,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
(16)许昌军分区: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豫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17)武警许昌支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
(2)建立全市火灾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许昌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市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消防救援队伍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分管领导、市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1)灭火应急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灭火应急救援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参战队伍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2.4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灭火应急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预防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级政府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精良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督促各专业救援队加强执勤战备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
3.2监测
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队伍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语音、图像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市、县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队伍音视频互联互通,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时,都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队伍报警。
3.3预警
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预警。
消防救援队伍设立指挥中心,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或消防救援队伍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相关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消防救援队伍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1.2应对一般(Ⅳ级)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市级预案视情启动。
4.1.3应对较大(Ⅲ级)火灾事故,启动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4.1.4应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市或超出我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火灾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依靠本市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省政府请求援助并提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消防、应急、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实施灭火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2.2处置指挥
(1)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并按规定予以返还、补偿。
(2)灭火救援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火灾事故发生后,灭火救援指挥部分别按照指挥权限调集辖区内的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上级指挥部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辖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按相应等级提高一个等级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场所火灾按相应等级提高一个等级调度。
4.2.3处置程序
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程序包括: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围观群众和抢救被困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3应急升级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4指挥与协调
4.4.1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4.4.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灭火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应急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4.4.3通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各级指挥员按要求配备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4.4.4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调用。
4.5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后续监测,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4.6恢复与重建
4.6.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当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对转移的灾民,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卫健、应急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及时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对于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4.6.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对其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4.7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尤其是消防特勤力量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将民航、铁路、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辐射防护等专业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配备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2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为消防队伍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装备器材,并与消防装备、器材、灭火药剂生产厂家建立联保协议。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储备一定的灭火应急救援物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并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5.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督促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等情况。
5.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火灾事故现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及时通报道路通行状况,适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5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保持通讯畅通。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当地政府及电信、移动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5.6经费保障
火灾事故处置资金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中列支,情况紧急时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5.7科技支撑
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强化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完善灭火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健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加大重大火灾预防控制、先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应用力度,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宣传、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有关单位要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的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6.2预案演练与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2次火灾事故应急联合实战演练,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修改完善意见,以及灭火应急救援装备、设施的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建议。
6.3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附则
7.1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示意简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