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21] 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通过充分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商改居土地手续办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7〕23号)。
2021年2月5日
政策解读: 关于废止《许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商改居土地手续办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7〕23号)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