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74741-0/202305-00011
本级政策解读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023-05-06 15:01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测绘、地价评估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测绘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政府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许自规[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随着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深化,土地测绘、土地评估等业务需要更加公开公平,在充分调研和借鉴郑州、商丘等地市的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我局出台该《办法》,从土地测绘、评估中介机构选取、工作程序、成果运用、费用支付等方面予以优化,营造更好营商环境。
二、《办法》主要内容
1、《办法》明确实施范围为许昌市中心城区范围(包含建安区、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涉及业务为土地测绘和土地评估。
2、土地测绘机构服务公开选用,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土地勘测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勘测机构,局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并监督。
3、土地评估机构服务公开选用,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土地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3家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评估机构接到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预评估结果,然后委托单位组织开标,计算估价平均值(3家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相加后除以3),选定最接近平均值的一方作为正式评估机构,评估机构5个工作日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局机关纪委在公开选取评估机构和开标时全程参与并监督。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超过评估有效期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评估机构需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评估。
3、明确对评估机构惩处的八种情况,包括服务意识不强、评估业务不精、违规串标造假、信用缺失等。
4、明确评估费用支付方式。评估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由财政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兑付。土地勘测费用的支付方式按照中标合同价支付。土地评估对选定为正式评估机构的一方,评估费用由属地财政按照优惠后应支付费用的70%支付;对未采用其评估结果的另2家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属地财政按照优惠后应支付费用的各15%支付。
三、《办法》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印发《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