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000005747138B/202312-93605
市政府办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办 [2023] 27号
2023年12月06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许政办 [2023] 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得到缓解。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般应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明确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70%。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要着重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既有房屋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三)合理确定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收取,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结合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依法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独立或与其他主体合作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在确保安全、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企业自建职工公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4.支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等技术,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三)资金税费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备案合同在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经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可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一并核发,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政策指导、项目认定结果审核上报、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消防、税务、金融、人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要相应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项目推进机制,根据发展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三)做好政策衔接
1.完善住房保障形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统筹兼顾人才公寓建设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一定比例作为人才公寓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互相转换,原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对象合同期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可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执行。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多余的,可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2.调整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政策。结合现阶段国家、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趋势及我市保障性住房现状,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政策进行调整。一是所有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停止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二是已经出让的宗地,仍按照原相关配建政策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其社会责任,积极按照既有规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异地建设费缴纳义务。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进行政策调整。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加强风险管控,严禁未批先建、申而不建、发债挪用、监管套利等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3年11月27日
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