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2402-93630

  • 信息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关:

    许昌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24〕 1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9日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 键 字:

    其他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24〕 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8日


    许昌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提升许昌市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到2025年年底,全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增强,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和科技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为许昌高质量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学习重要内容,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培训班,推动“关键少数”带头学习、模范践行。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的必修课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内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强化法治思维。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将“抓党建、带队建、促服务”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努力铸造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的行政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从执法实际、岗位需求出发,加大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法行为规范培训力度,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统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在岗培训不少于60学时,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应急处置等重点执法环节,持续开展实战演练、练兵比武活动,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夯实执法基础,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注重培育执法业务骨干,开展培训示范基地(机构)建设、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编写培训教程和培训课程,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3.切实加强全方位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和“年审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并通过本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司法行政部门集中统一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严禁为不符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发行政执法人员职业荣誉感。开展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对已获得示范命名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各地要通过日常监管、网络舆情、投诉举报、案件移送、行政复议等渠道,对行政执法活动开展分析研判,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监督,对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开展行政诉讼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通报机制,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因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败诉的案件以及执法监督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加强个案监督和责任追究,以严格的问责追责机制倒逼行政执法人员树牢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5.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拓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新领域,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压缩执法和服务时限,持续提高办事效率。深入开展服务型执法“微宣讲、走基层”活动,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满意度调查和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总结推广禹州市“五个一”行政调解组织保障工作体系试点经验,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纠纷的功能。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提供“菜单式、精细化”行政合规事项指导服务,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备案审查和动态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后,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审查;各部门要对已制定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修改或废止;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裁量权基准研究制定和规范适用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执法尺度,厘清行政裁量权边界,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落实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凡符合列举事项的法定情形和要求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免罚、轻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过综合运用指导、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主动减轻、消除社会危害后果。按照全省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7.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信息依法公示率达到100%,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率达到100%,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要落实行政执法年报制度,规范执法年报内容与格式;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公开行政执法年报,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较高、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建立“双书同达”信用修复机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经营主体,提醒经营主体及时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维护自身信用,提高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效率。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以及涉及多部门监管的新兴领域,加快实现综合监管全覆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非现场执法制度,梳理非现场执法事项,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执法流程,为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权利救济、责任履行等提供便利。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开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8.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市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于2024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参照省级清理标准,依据许昌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9.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据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2024年年底前,各地要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确保行政执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判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运行情况,复制推广经验做法,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市县两级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6个放权部门要按照“谁放权、谁指导、谁培训”的原则,通过集中培训、驻点指导、跟班培训、首案带办、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每个部门每年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不少于4次。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参加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对放权部门的业务指导情况予以通报。(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10.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在委托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完善审批、监管、处罚等职权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线索等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鼓励跨区域、跨部门统一执法标准,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有关规定,依法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对接和协同联动,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清单制度、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备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督办制度等监督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检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真实、规范、完整,评议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推进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编制、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持续做好行政执法行为统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12.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和激励保障作用,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政府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部门层级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部门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13.创新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明察暗访、调阅审查有关案卷资料、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抽查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情况等监督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市司法局每年选取1个县(市、区)开展“驻站式”行政执法监督。各地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通报有关情况。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在本系统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交叉式、“推磨式”行政执法监督,互相查找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或经举报后核实的严重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可以实行提级监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14.强化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加强对本地区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协调监督。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积极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许昌市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拓展监督广度与深度,广泛收集行政执法监督线索,及时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类型化、群体性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曝光的行政执法事件,做到早发现、早监督、早处理、早回应。对司法部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转办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要依法及时予以核查处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五)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5.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力量。保持行政执法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抽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与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无关的事务,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专职专用、聚焦主责主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齐配强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优先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所要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乡镇(街道)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任务量充实法制审核力量,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16.强化权益保障。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规定,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1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要进一步加大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财政投入。结合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各地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工作台账,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落实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时报送任务完成情况,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工作台账报市司法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履行重点任务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推进举措、量化目标成效、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县(市、区)要将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25年9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将评估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司法厅。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为本方案的推进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各地、各部门要将《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本方案列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修课,通过集中轮训、理论研修、专题研讨等形式,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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