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推动我市企业依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我局制定了《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件:1、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015号)、《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豫政[2007]46号)、《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豫科[2007]170号)、《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郑政[2007]21号)、《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郑科[2007]69号),推动我市企业依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依靠技术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的原则

•一、    坚持依靠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           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清洁生产,形成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

•三、    坚持优化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将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对示范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成立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负责对示范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政策和业务培训;负责示范企业的认定考察、推荐、评估等工作;负责研究我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和探索其发展态势,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组考察评审,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市科技局批准认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郑州市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郑州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二、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比较健全的统计制度;企业财务、物资、质量、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手段比较完备;

三、 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项目。依靠科技创新开展节能减排,加强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打造循环产业链条,项目技术先进、实用,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

四、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主导产品单位能耗、水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处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或已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在废物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回收、能源转换、企业责任延伸等方面有固定途径和制度保证。对不能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五、发展模式在全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上年度节能减排情况统计资料;

四、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水平、清洁生产审核、资源、能源利用水平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第十条 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专家到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有关知识和政策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第十一条 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如科技项目立项、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或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推荐、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都将优先考虑示范企业。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将以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应用作为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组织示范企业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与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在示范企业中发展若干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将把示范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示范企业的引导和支持,培育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人才和企业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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