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索 引 号:005252354/2007-0003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键 词:信息公开
文    号:郑政办〔2007〕29号成文日期:2007-12-11发布日期:2007-12-20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我市在200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143号令),两年多来,全市各级政府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公共媒体、新闻发布、档案馆(室)等方式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由于各单位认识到位,措施有力,基本做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健全、工作落实,为我市2008年贯彻落实《条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和规范。多数单位比较注重政策和办事类信息的公开,但对有些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人事任免等方面的信息,还没有做到充分公开。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还不够便民。目前的形式主要是通过政府网站在互联网上公开,尚不能满足不具备上网条件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的要求。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些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还缺乏制度性保障,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如未建立层级审核制度,未明确定期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未规定更新维护的时限,未确立内部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制度。
  

 四是政府信息公开为公众服务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对有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少数工作人员却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对于投诉、咨询等,个别工作人员还有敷衍、推诿现象。
  

 二、进一步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紧迫感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入贯彻施行《条例》,对于转变我市各级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实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总结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办法,增强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条例》施行前切实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并适时修订完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三、贯彻施行《条例》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和索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在政府网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法。
   

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大部分都在互联网站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但部分单位的公开形式还不是十分完备,公开形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完善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内容要参照先进地区的作法,重点公开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并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逐步公开以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公开目录。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二)完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办法。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8年3月底,市教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政局、环保局、交通局要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公开。
  

(三)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五)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措施,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咨询、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等。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为日常工作机构,同时,建立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市档案局、市行政学院、市信息办组成。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尽快指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各单位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其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审批程序;确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要求。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各单位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要明确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各个环节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  

3、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各级保密部门要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等。同时,在《条例》施行初期,要特别注意公开和不能公开的界定,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4、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单位要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计划性、主动性和权威性,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紧急状态下政府发布信息的预案。  

5、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公众评议、社会中介机构和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同时纳入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三)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市政府办公厅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设置公众评议栏目,对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社会评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抓紧时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67188635;联系人:宋武)。市政府办公厅将在2008年3月底前对各单位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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