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科〔2006〕56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精神,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现制订《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和《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机关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各县(市)区科技局根据各自实际,可参照制订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附件:1.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2.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二○○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1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一、行政处罚(共6项)
1、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法律依据:《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3、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法律依据:《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4、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5、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以上5项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成果处(1-5项)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受理投诉 | 科技局办事大厅成果市场处受理投诉人投诉。 | 成果处 执法人员 |
立案 | 处长审核,决定是否立案。 | 处 长 |
调查取证 | 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 | 成果处执法人员(2人) |
告知并听取意见 | 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成果处 执法人员 |
初审 | 审查调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 | 处 长 |
审核 | 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 主管副局长 |
审批 | 局长审批,重大案件交领导集体讨论研究。 | 局 长 |
送达 | 制作并向处罚相对人送达决定书。 | 成果处 执法人员 |
6、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付的科技经费
法律依据:《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付的科技经费的,由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追回骗取的科技经费;由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经费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项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发展计划处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投诉受理 | 科技局办事大厅发展计划处受理投诉人投诉。 | 发展计划处 执法人员 |
调查取证 | 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 | 发展计划处 执法人员(2人) |
立案查处 | 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的权利。 | 处 长 |
初审 | 审查调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 | 处 长 |
审核 | 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 主管副局长 |
审批 | 局长审批。 | 局 长 |
送达 | 向处罚相对人送达决定书。 | 发展计划处 执法人员 |
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5项)
1、取缔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2、责令应用性研究项目成果面向社会公开转让。
法律依据:《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五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发展计划中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成果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向社会公开转让。"
以上两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成果处(1-2项)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受理投诉 | 科技局办事大厅成果市场处受理投诉人投诉。 | 成果处 执法人员 |
调查取证 | 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 | 成果处 执法人员(2人) |
立案查处 | 科技局成果处确定是否立案,下达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的权利。 | 处 长 |
初审 | 根据违法情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处 长 |
审核 | 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 主管副局长 |
审批 | 局长审批。 | 局 长 |
送达 | 向责令相对人送达决定书。 | 成果处 执法人员 |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查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办理条件:
(1)申请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报告书。
(2)机构章程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与开展业务相关的技术设施清单与使用权证明;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固定从业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7)合法拥有科技成果或专利的证明;
(8)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
(9)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10)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民营科技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按照科技企业管理权限认定,并定期审核。"
办理条件:
(1)《郑州市科技企业认定(审核)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本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办理时限:每年认定一次。
5、科普示范基地认定
法律依据:《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场所和科普示范基地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悬挂‘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标牌'"。
办理条件
(1)组建基地的申请报告或申报表;
(2)基地的机构、经费、场所及其它工作条件的证明材料;
(3)基地的近期计划和远期规划及规章制度;
(4)已开展或拟开展的科普活动情况(包括创新点和特色)。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处(3-5项)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办事大厅受理 | 办事大厅政策法规处受理申请人提交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 | 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 |
资料审查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需补正,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出具初审意见。 | 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 |
初审 | 处长审核,出具意见。 | 处长 |
审核 | 主管领导审核。 | 主管副局长 |
审批 | 主要领导审批。 | 局长 |
送达 | 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 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 |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
一、行政处罚(共6项)
1、假冒他人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条"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时限:6个月
2、冒充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收缴并销毁,对现存产品上的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清除;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销毁其产品。"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时限:6个月
3、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者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时限:6个月
4、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时限:6个月
5、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条"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时限:6个月
6、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被封存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时限:6个月
承办机构: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1-6项)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投诉受理 | 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受理投诉人投诉。 | 法律处执法人员 |
调查取证 | 提出初审意见,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拟定处罚前告知通知书。 | 法律处执法人员(至少两人) |
初审处罚前告知 |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初审处罚前告知通知书。报请主管局长审批。 | 法律处处长 |
审核处罚前告知 | 决定是否立案,并签署意见,批准送达。 | 主管局长 |
送 达 | 向处罚相对人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的权利。 | 法律处执法人员 |
处 罚 | 根据违法情节,草拟行政处罚决定。 | 法律处执法人员 |
初 审 | 处长审核,提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 法律处处长 |
审 核 | 1、一般案件审批2、重大案件审核 | 主管局长 |
审 批 | 重大案件审批 | 局长 |
送 达 | 按规定向处罚相对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 法律处执法人员 |
二、行政裁决(共1项)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条件: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国知局标准表格)
(2)专利证书及末次交费清单复印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图
(4)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时要对专利产品有文字说明及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5)对涉案物品要求暂扣、登记保存,提供现金进行担保,填写担保书
(6)登记保全申请书
(7)提供有关证据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专利权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他人时要出具委托书
(10)请求人就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侵权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提供具体说明
(11)请求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
办理时限:无时限要求
承办机构:法律事务处(共1项)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投诉受理 | 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受理请求人请求,按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立案条件。草拟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填报立案审批表。 | 法律处 执法人员 |
初核立案 |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报请主管局长审批 | 法律处处长 |
审核立案 | 审核立案审批表、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决定是否立案并签署意见,批准送达。 | 主管局长 |
送 达 | 向被请求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告知被请求人的权利、义务、答辩时限。 | 法律处 执法人员 |
调查取证 | 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草拟立案通知书 | 法律处 执法人员(至少两名) |
处理决定 | 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除当事人达成和解外,草拟处理决定。 | 法律处 执法人员 |
初 审 | 初审处理决定。 | 法律处处长 |
审 核 | 1、一般案件审批2、重大案件审核 | 主管局长 |
审 批 | 重大案件审批 | 局长 |
送 达 | 按法规要求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处理决定书 | 法律处 执法人员 |
三、行政强制措施(共1项)
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法律依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被请求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的物品。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不到场的,可以由第三人见证。
办理条件: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国知局标准表格)
(2)专利证书及末次交费清单复印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图
(4)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时要对专利产品有文字说明及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5)对涉案物品要求暂扣、登记保存,提供现金进行担保,填写担保书
(6)登记保全申请书
(7)提供有关证据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专利权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他人时要出具委托书
(10)请求人就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侵权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提供具体说明
(11)请求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
(12)请求人请求封存或者暂扣物品,提供足额的资金担保
办理时限: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之后至将专利侵权处理请求书送达被请求人之前。
承办机构:法律处(共1项)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受理 | 1、检查条件是否具备,材料是否齐全。依法填写立案呈报表。2、登记、受理上报 | 法律处执法人员 |
初审 | 1、办理条件进行审查2、提出初审意见 | 法律处处长 |
审核 | 1、一般案件审批2、重大案件审核 | 主管局长 |
审批 | 重大案件审批 | 局长 |
附件2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与科学技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局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①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受理。
②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③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呈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局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标准
为了规范我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确认的执法标准
1、实施行政确认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确认,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确认,但不得委托企业、个人实施行政确认。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确认。
2、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确认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确认的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得予以行政确认。
(2)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有关证件、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实施行政确认的程序合法
(1)公示。将行政确认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予以公示。
(2)依法处理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依法作出决定。
(5)对作出行政处罚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项权利。
4、依法收取费用
没有法定依据和标准的,本机关处室和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将行政确认文书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2、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3、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郑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1)下列两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5、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6、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收费的执法标准
1、实施行政收费的主体合法
(1)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收费,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收费可以委托的,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收费。严禁委托个人实施行政收费。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罚没、收费。
2、严格执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
3、实施行政收费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行政罚没程序
(1)制作罚没呈批表,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2)对罚没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出具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4)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5)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行政罚没文书档案。
(四)实施行政裁决的执法标准
1、实施行政裁决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机关的权限实施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裁决。
(3)实施行政裁决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4)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裁决。
2、严格执行行政裁决程序
(1)受理申请。有关处室要按照法定条件和期限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受理,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举证。行政裁决一般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并向裁决机关提交有关证据和依据。
(3)将请求书副本发给另一方当事人。
(4)调查取证。本机关受理申请后,指派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对双方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辨别真伪,确认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6)进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同意后进行调解,并遵从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7)作出处理决定。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②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的事实、理由与证据。③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④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的完整内容。⑤处理决定。⑥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⑦本机关的印章。⑧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标准
1、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合法
(1)法律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超越职权。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
(3)实施行政强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4)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实施行政强制程序合法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8)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依法实施查封、暂扣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财物实施查封、暂扣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行政强制的程序办理,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暂扣决定书。查封、暂扣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暂扣的理由和依据;查封、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查封、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