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培育计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的考核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特制定了《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培育计划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xml:namespace prefix="st1"?>三月十日

 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培育计划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强化市科技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目标责任,建立科学、实用、操作性强的人才培育计划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09]2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宗旨是:贯彻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落实加快《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进程精神,创新管理办法,强化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目标责任,搞活机制,鼓励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成大家、出成果,充分发挥人才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第四条  考核对象:被认定为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

第五条  考核主体:在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项目合同书实施情况。包括人才培育、科研成果、经济社会效益三个大的方面。

一、人才培育,主要考核获得的学术荣誉、团队成员培养及职称晋升、入选学术组织及任职、创新平台建设及任职、学科建设及任职情况。

二、科研成果,主要考核科研论文、科技专著、鉴定成果、获奖成果、获取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承担课题、学术交流情况。

三、经济社会效益,主要包括直接效益、间接效益,以及开展产学研、促进产业发展等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考核形式:考核分中期评估和届终考核两次进行,中期评估主要是督导工作,评估情况作为届终考核重要依据。

届终考核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形式,通过自我总结、专家评定、定量计分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考核等级。

一、自我总结,由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分别根据《郑州市科技创新团队目标任务书(2009—2011)》和《郑州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目标任务书(2009—2011)》书面总结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培育计划”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家评定,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小组评议等方式,结合自我总结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三、定量计分,对所取得的成果、论文、知识产权等成绩进行定量评价。

第八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出色的完成了科研任务,造就了一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团队,研究成果取得了丰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郑州市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做出了跨越性的贡献。

良好,较好的完成了科研任务,造就了一支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团队,研究成果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郑州市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不合格,没能完成科研任务,科研团队在省内该领域内影响力较弱,研究成果缺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郑州市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贡献作用不明显。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作为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专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予以表彰并直接进入下一轮人才培育计划。

考核结果为良好等级的,可参加申报下一轮人才培育计划。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中止其专项经费资助,取消申报下一轮人才培育计划的资格。

第十条  严格考核纪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被考核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要客观反映人才培育计划实施情况,严禁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提供虚假数据或虚假成绩造成考核结果失真者,一经查实,将进行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实施。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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