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特制定了《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

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培育计划是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并规范科技创新骨干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保证郑州市人才培育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培育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以培养壮大创新型科技骨干人才队伍为目标,对郑州市重点学科、优势产业等领域的研究人员进行遴选,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逐步构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为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提供人才储备。

第三条  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将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含国家和省属驻郑单位)的理、工、农、医等专业中选拔。主要对象是具有中国国籍,在我市优势产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生产、科研、教学一线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创新骨干培养计划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

二、在郑州市有固定工作单位;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条件;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五、申请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五年内市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二)五年内拥有发明专利权的发明者;

(三)五年内在核心期刊发表有学术论文或出版有学术专著者;

(四)其他具有相当于上述科技成就者。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者须填写《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盖章后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上报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科技创新骨干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科技创新骨干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九条 审核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是我市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每年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将专门针对科技创新骨干主持的优秀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享有承担郑州市科技攻关项目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推荐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等,须具备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资格。

第十三条 郑州市科技特派员优先在科技创新骨干中选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骨干发表、出版与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专利申请等,均应标注"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Zhengzhou City"。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骨干如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撤销其郑州市科技创新骨干资格并予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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