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8206/2010-00189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城乡医疗救助 | |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 | 关 键 词:社会救助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0-06-25 | 发布日期:2010-06-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
通 知
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郑州高新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郑州高新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郑政〔2008〕28号)和《郑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09〕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病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和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其他人员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三条 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其他筹资方式为辅的原则;坚持逐步调整适度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和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救助办法和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条件的,先按相应的医疗政策执行,对其补助后自付部分(不含需个人全额负担的统筹范围外费用)费用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救助:
(一)低保户、五保户:低保户医疗救助起付救助线为1000元,即全年住院医疗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补助后自付部分累计在1000元之内的不予救助。自付部分在1001—3000元的按20%救助,3001—5000元的按25%救助,5001—8000元的按30%救助,8001元以上的按35%救助。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累计为12000元。五保户在参保范围内医院门诊就医,医药费用给予全部救助,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累计为1000元;住院就医,医疗救助起付线为零元,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累计为12000元。
(二)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普遍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服务优惠减免为补充,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中属于低保对象和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郑政〔2008〕28号)相关规定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不含需个人全额负担的统筹范围外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不超过15000元。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助)后的剩余部分(不含需个人全额负担的统筹范围外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50%。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不超过1000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40%。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不超过8000元。
3.七至十级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所需费用经社区管理服务局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社区管理服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解决。
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70岁以上的优抚对象,由社区管理服务局给予定额门诊慢性病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00元。慢性病病种的确认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执行。
5.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医疗补助标准,参照参战退役人员执行。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每年按残疾军人本人当年一个月残疾抚恤金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95%,五至六级补助90%。
3.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为每人每年80元,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100%,五至六级补助95%。
4.对患大病、重病的残疾军人实行补助后,个人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的,经社区管理服务局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社区管理服务局适当给予困难救助。
5.参保残疾军人死亡,其个人账户结余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四)对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低保户、五保户及优抚对象:申请人(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报办事处审批,并按上述规定实施救助。
第七条 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其他人员:每年1月份或7月份需向所在地村 ( 居 )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院的正式医药费用发票及处方、疾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资料,相应医保机构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等。
(一)村( 居 )委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同时召开村 (居) 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上报办事处审核。
(二)办事处接到《医疗救助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 (居)委会在公示栏张榜公示 3 天,群众无异议后,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社区管理服务局审批。
(三)社区管理服务局对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由办事处实施救助。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召开由社区管理服务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救助事宜。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九条 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条 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七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等多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金,按优抚对象的不同报销比例安排医疗补助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当年资金结余的,转入下年使用。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财政局根据社区管理服务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社区管理服务局专户。社区管理服务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到办事处,由办事处具体负责救助事宜。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成立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社区管理服务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监察审计局、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服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认真落实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区财政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3%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用于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第十七条 社区管理服务局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协调工作,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和实施救助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十八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社区管理服务局和办事处民政部门配合,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按照规定保障救助对象享受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事业局(新农合办公室)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医疗住院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