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修订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4528/2013-00006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政府财政审计
发布机构: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审计局关 键 词:建设,项目,程序,通知
文    号:郑开管〔2013〕19号成文日期:2013-02-21发布日期:2013-02-2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修订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修订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防范工程风险,结合前期执行情况,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暂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1日

 

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防范工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施工、监理、项目管理规定等,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规范如下:

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1.确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每年年底,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牵头,根据高新区建设发展需要和管委会财力,各项目承办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经济、财政、审计、教育、社会事业、办事处等部门参与并提出意见后,由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向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汇报,确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追加建设项目

特殊情况需追加项目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申报部门根据概算金额报管委会主任决定或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追加。

工程概算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管委会主任批准追加;概算超过300万元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项目立项

1. 可研报告及项目建议书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经济发展局进行批复。

由经济发展局批复过的建设项目进入项目立项评审程序。

2.建设项目追加投资

批复过的建设项目追加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概算金额的10%;建设项目超过或低于概算金额30%以上的,需重新立项。

三、项目安排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立项情况,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四、项目实施

(一)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或追加建设项目的时间安排进行项目实施,前期工作内容包括承建单位的确定、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等。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如下程序确定: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各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承办单位按照管委会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具体方式如下:

工程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报管委会主任并经公开招标确定;

施工概算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费用估算值在30万元以下3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办单位牵头,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工程实际、拟承包单位实力及建设业绩,报项目分管领导,推荐3个(含)以上拟承担工程任务的有关单位,并委托代理机构,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任选其一),在建设环保局、纪委、财政局的监督下,推荐2个候选单位报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

施工概算在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费用估算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工程实际、拟承包单位实力及建设业绩,推荐承包单位及工程中标价,经项目分管领导签批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拟承包单位为管委会原下属改制公司的,施工概算可控制在50万以下。

严禁将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同一工程(含路段)拆分以规避招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市政养护及应急抢修工程。

(三)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规定

1.中标优惠率控制范围

(1)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5-8%;

(2)道路、桥梁、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招标控制价的7-10%;

(3)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8-10%;

(4)10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由管委会原下属的改制公司实施的,原则上暂不控制,其他企业暂为5%左右。

2.保证金

工程施工投标人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范围含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履约金、质量保证金等。

保证金金额及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具体确定。

3.工程款支付方式

(1)建筑工程

按5:2:2:1方式支付。进度款按节点(主体竣工、工程竣工等)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2年后支付审计金额的20%,3年后支付余款。

(2)道路、桥梁、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

按5:2:2:1方式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2年后支付审计金额的20%,3年后支付余款。

(3)园林绿化工程

按5:2:2:1方式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管养期满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管养期满1年后支付审计金额的20%,管养期满2年后支付余款。

(4)10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

按5:4:1方式支付。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1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2年后支付余款。

工程款拨付按季度进行。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由财政局拨至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审批金额拨付至具体的承建单位。

五、合同造价

1.招标项目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由财政局审核。招标控制价在300万元以下(含)的,报管委会主任审定,超过300万元的,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按照招标文件中相关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按顺序排列出中标候选人,项目承办单位须按国家、省、市工程招标相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双方签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双方协商可调及乙方主动让利者除外)。

对一些金额较大的安装工程用成品材料及设备纳入政府采购计划中,对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材料、设备,在标底预算编制时应按照采购价格计取相关费用。

2.非招标项目与变更签证

非招标项目由财政局审核确定合同价格。

概算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核及变更签证需经管委会主任审批。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核需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批;概算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签证需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严禁同一工程项目同一位置同一签证事项重复或分割签证。

3.其他

特殊建设项目如涉及知识产权、专利等因素无法直接计价、取费和审核时,由项目承办单位、财政局与项目承建单位协商定价,按照概算额度分别报分管财政领导或管委会主任审批。

六、合同签定

所有工程合同需经法制办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定。工程建设期间,由承办单位进行档案管理,工程移交使用单位后,相关合同及资料移交管委会城建档案馆。

七、开工报告

项目承办单位向建设环保局申请办理,并经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的签批。

八、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按类别分别由建管处、市政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承办,组织建设管理。项目承办单位要保证工程进度,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需按计划完成工程量和固定资产投资额。

财政局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审核。对施工图未明确数量或招标时未计工程量的地上土方、垃圾等在工程结束后无法确定的变更部分,必须经项目承办单位、财政局、监察审计局签字认可,否则不予决算。涉及施工技术原因发生的变更签证,原则上由项目承办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签证,须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并在报请工程审计前完成,方可作为调整的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九、资金拨付

工程资金依据合同拨付工程款;工程资金拨付,需经建设单位、质监站、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及管委会相关领导审批。

十、工程竣工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申请办理竣工结算。办理竣工结算时,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提交竣工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竣工财务报表和说明书等相关工程竣工资料,其中竣工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申报、经项目承办单位审核认可。竣工结算报经批准后,项目承办单位与资产接收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接收使用单位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

十一、审计监督

建设环保局、纪委、财政局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已完成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和入账

项目承办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经济发展局和建设环保局报送工程进度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工程项目经财政局签字后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附件:1.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拨款审批表

          2.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付款申请表

          3.工程变更审批表

          4.工程变更签证单

          5. BT项目工程拨款审批单

 

附件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拨款审批单.doc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付款申请单.doc
  • BT项目工程拨款审批单.doc
  • 工程变更签证单.doc
  • 工程变更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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