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528/2013-00004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审计局 | 关 键 词: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3-07-26 | 发布日期:2013-07-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有效防控廉洁和管理风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是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廉洁风险和管理风险因素,查找岗位、部门和单位可能发生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风险点,依据确定的风险等级,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依托预警、防控、考核、修正的循环管理机制,对廉洁风险和管理风险实施预防控制的过程。
廉洁风险指防控对象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权谋私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
管理风险指防控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条 开展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为主,以监督为重,以保护为本,结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特点,注重发挥教育、制度、监督、创新综合效用,通过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内控健全、防控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范控制廉洁和管理风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第四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把加强风险防控与推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把管人、管财、管物和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重点岗位尤其各级领导人员岗位作为风险防控的重点,紧紧围绕公共权力运行风险集中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三)坚持行业主管、分类推进。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工作任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发展提升,开拓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和引导基层的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加强风险防控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创新从源头预防腐败和失职渎职的新思路、新举措。
第五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实施范围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重点是资金密集、项目密集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单位。
第六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对象为风险防控实施单位中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人员以及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组织领导
第七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实行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构协调推进、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主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负责管辖范围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建设,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负总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承担领导责任,履行预防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成立或明确领导及办事机构,加强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领导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廉洁从业风险防控重要制度;
(三)审核或审定高风险等级的单位、部门及岗位;
(四)组织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措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办事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具体工作;
(二)组织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
(三)收集、整理和总结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做法;
(四)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廉洁从业风险排查评估
第一节 廉洁从业风险类别排查
第十二条 廉洁从业风险排查是对个人、岗位、部门和单位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导致廉洁风险和管理风险的风险点进行排查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廉洁风险:
(一)可能利用赋予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二)可能利用审批、审核、考核、签证、验收、任免、录用等权力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三)可能利用掌握的资源、资金或商业秘密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四)可能利用单位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比选等自主采购权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五)可能利用单位管理职权和资源优势接受商业贿赂的;
(六)可能存在从事与单位利益冲突的营利性活动、兼职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
(七)在公车配备、公务接待、公务考察等职务消费中可能存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八)其他可能出现以权谋私等不廉洁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确定为管理风险:
(一)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在审批、审核、考核、签证、验收、录用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的;
(三)在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运作、资产处置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的;
(四)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
(五)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不按规定移送的;
(六)在处置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突发事件过程中缺乏应急预案,擅离职守或不按照规定报告、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七)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等方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任务的。
第二节 廉洁从业风险因素评估
第十五条 廉洁从业风险评估是根据查找出的风险点,通过对廉洁从业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风险的高低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是指导致或降低廉洁从业风险的主观及客观因素的规范程度。
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是根据同行业腐败案件及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情况,结合本单位近五年违纪违法案件防控效果对风险发生几率做出的判断。
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是指风险失控后责任主体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责任追究的程度。
第十六条 廉洁从业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重点围绕思想品行、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风险进行。
第十七条 思想品行风险主要关注以下因素:
(一)政治立场及是非观念;
(二)职业操守及责任意识;
(三)人际交往及生活情趣;
(四)社会公德及诚信评价;
(五)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岗位职权(职责)风险主要关注以下因素:
(一)行使和履行岗位职权(职责)规定的决策、审批、审核、签证、验证、资金调度、人员选拔任用等岗位职权(职责)的独立性和制约性;
(二)管理资金、物资、设备和设施的直接性及制约性;
(三)岗位之间制衡、约束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岗位职权(职责)不明、责任不清造成的管理漏洞;
(五)履行岗位职权(职责)可能造成本人及特定关系人与公共利益存在的冲突;
(六)失职渎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社会不稳定事件等管理风险;
(七)滥用职权导致损害公民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管理风险。
第十九条 业务流程风险主要关注下列问题:
(一)未设置业务流程造成的管理失控;
(二)业务流程设置不科学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风险;
(三)业务流程繁琐造成的反应迟钝及防范机遇丧失。
第二十条 制度机制风险主要关注以下因素:
(一)制度缺失造成的风险;
(二)制度本身存在漏洞或缺乏可操作性;
(三)制度过时未及时修订与实际脱节;
(四)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
(五)制度缺乏相互支撑、相互制约,不能形成制度合力。
第二十一条 外部环境风险主要关注下列因素:
(一)行业或领域存在的导致风险的潜规则;
(二)公务及业务往来中的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影响的因素;
(三)迫于外界压力或干涉丧失职业操守的因素;
(四)生活圈和社交圈存在的导致行为失范的诱因。
第二十二条 对岗位风险进行评估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岗位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
(二)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
(三)该岗位近五年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效果。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
(二)部门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风险等级情况;
(三)部门近五年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效果。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单位职能、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
(二)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范程度;
(三)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的岗位风险等级情况;
(四)单位近五年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效果。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风险等级评估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个人所处岗位、部门或单位的风险等级;
(二)个人思想品行对风险等级的影响因素;
(三)外部环境对风险等级的影响因素。
第三节 廉洁从业风险等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廉洁从业风险等级评估是根据查找出的风险点,通过对风险的可控程度、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风险的高低程度,确定为高风险、中等风险和低风险三种等级。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高风险等级: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岗位;
(二)在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有较大决策权或执行权的岗位;
(三)近三年该岗位曾发生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或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四)同行业腐败案件及失职渎职行为易发多发的岗位;
(五)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其他岗位。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中等风险等级:
(一)在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有一定决策权或执行权的领导岗位和具体承办岗位;
(二)虽不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但职务影响力较大的岗位;
(三)近五年该岗位曾发生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高风险等级:
(一)部门负责人及关键管理岗位为高风险等级的部门;
(二)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存在重大风险因素,不能有效遏制重大风险发生的部门;
(三)在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有较大处置权或自由裁量权的部门;
(四)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风险集中领域履行主要职责的承办部门;
(五)近三年该部门曾发生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的;
(六)反腐倡廉建设考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较差的部门。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中等风险等级:
(一)部门负责人及关键管理岗位为中等风险等级的部门;
(二)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存在较大风险因素,不能有效遏制较大风险发生的部门;
(三)在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有一定处置权或自由裁量权的部门;
(四)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公共资源交易、物资采购等风险集中领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近五年该部门曾发生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的;
(六)反腐倡廉建设考评、民主评议较差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高风险等级:
(一)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存在重大风险因素,不能有效遏制重大风险发生的单位;
(二)高风险等级岗位、高风险等级部门比较集中的单位;
(三)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执行存在重大风险因素的单位;
(四)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资金密集、项目密集单位;
(五)近三年该单位曾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的;
(六)反腐倡廉建设考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较差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中等风险等级:
(一)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存在较大风险因素,不能有效遏制较大风险发生的单位;
(二)中等风险等级岗位、中等风险等级部门比较集中的单位;
(三)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执行存在较大风险因素的单位;
(四)近五年该单位曾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的;
(五)反腐倡廉建设考评、民主评议较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未评定为中等风险等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岗位、部门和单位,确定为低风险等级。
第四节 廉洁从业风险评估程序
第三十四条 廉洁从业风险排查评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清权确权。对列入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范围的单位、部门和岗位涉及的权力事项和工作职责进行分项梳理、清理规范,编制业务流程图,对办理主体、依据、程序、期限、监督渠道等事项进行规范。
(二)查找风险。对照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和制度规范,排查可能导致廉洁风险和管理风险的风险点。
(三)评定等级。根据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以及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等因素,按照高风险、中等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评估风险。
第三十五条 管理岗位的风险评估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从事该岗位的人员对本岗位风险进行初步评估;
(二)部门负责人组织评议和复核;
(三)分管领导审定中等及以下岗位风险等级;
(四)高风险等级岗位由分管领导提交单位党组织审定。
第三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及按照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的其他人员岗位风险等级评估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进行初步评估;
(二)单位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构组织评议和复核;
(三)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定中等及以下岗位风险等级;
(四)高风险等级岗位提交单位党组织集体审定。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风险等级评估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根据岗位职权(职责)、分管部门及人员岗位风险进行初步评估;
(二)主要领导初核后提交单位党组织审核;
(三)提交上一级党组织或授权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领导机构审定。
第三十八条 部门风险的评估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部门负责人召集部门人员进行初步评估;
(二)单位风险防控机构组织评议和复核;
(三)单位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定;
(四)高风险等级部门提交单位党组织集体审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务流程或制度机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廉洁从业风险,由单位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构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后进行初步评估,提交单位党组织确定风险等级。
第四十条 对单位的风险等级由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党组织或授权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领导机构审定。
第四十一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应当编制职权(职责)目录或岗位说明书,列出职权和职责、任职条件或资格、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监督途径等内容,在本单位以及所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施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预警。根据管理及腐败行为的变化特点,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界定风险,确定风险等级,针对思想品行、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预防、监控和处置为手段,制定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相关方案。
(二)防控。针对不同风险实施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或避免事态扩大。
(三)考核。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过程中,按照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标准,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法,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修正。根据考核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风险内容,总结推广经验,并实施奖优惩劣。
第一节 廉洁从业风险预警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日常管理、社会舆情、信访举报等多种途径,广泛搜集、分析识别风险预警信息。
第四十四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构及防控责任人对出现的下列廉洁风险信息,应当予以关注并及时进行处置。
(一)日常消费明显与本人经济状况不符的;
(二)持有财产明显高于本人收入水平的;
(三)参加高出本人支付能力的高消费活动的;
(四)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交往异常密切的;
(五)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事项施加影响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腐败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构及防控责任人对出现的下列管理风险信息,应当以关注并及时进行处置。
(一)在审批、审核、考核、签证、验收、录用等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
(三)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履行相关职责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任务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对风险预警信息,依照下列方式予以提示或处置。
(一)对涉及的人员,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了解情况,进行风险提示或者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
(二)对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人员诫勉谈话、发送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或处置;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调查处理或移交有管辖权的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四)对新发现的风险,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控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风险预警提示后,应当在30日内对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回复实施预警的机构或防控责任人。
对收到预警提示后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节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第四十八条 对防控对象根据风险等级按照下列方式实行差别管理:
(一)对高风险等级实行全程预防、全面监督;
(二)对中等风险等级实行重点预防、重点监督;
(三)对低风险等级实行定期预防、抽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单位按照下管一级原则明确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责任领导。
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单位要加强对高风险岗位、部门的管理监督,单位主要领导要负责或参与对高风险等级部门及人员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第五十条 思想品行风险防控重点完善下列措施:
(一)加强个人信用、违纪违法及犯罪记录的考察;
(二)规范和完善领导人员及其他高风险岗位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制度;
(三)坚持和完善“四会一课”廉政谈话制度;
(四)开展高风险岗位人员上岗前及领导人员任前反腐倡廉知识测试;
(五)根据风险等级有针对性进行培训教育,规范日常行为。
第五十一条 防范岗位职责风险重点完善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职责权限及程序;
(二)建立完善职权(职责)目录和岗位风险说明书制度;
(三)建立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及问责制度规定;
(四)根据风险等级实行有差别的风险保证金制度;
(五)建立任职风险评估和风险隔离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业务流程风险防控重点完善下列措施:
(一)建立科学严谨、权责明晰、高效便捷的业务流程;
(二)建立健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等防控措施;
(三)开展业务流程风险评估和效能监察;
(四)开展业务流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防范制度机制风险重点完善下列措施:
(一)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指导、敦促和责令相关单位、部门限时改进和完善制度机制;
(二)实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减少制度漏洞;
(三)及时清理过时的制度,根据实际进行修正,形成结构合理、互相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
(四)增强制度执行力,对涉及风险防控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防范外部环境风险重点完善下列措施:
(一)开展廉洁从业双承诺双评价,完善廉洁从业承诺践诺制度;
(二)通过“清风茶社”、廉洁从业俱乐部等营造廉洁从业环境;
(三)实行廉洁从业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洁准入及退出制度;
(四)规范党员干部日常行为,逐步将党员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等表现纳入管理和监督范围。
第三节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考核
第五十五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内容,依照下列内容进行考核:
(一)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组织领导;
(二)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措施及成效;
(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特色及创新工作;
(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信息、经验及理论研究。
第五十六条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判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单位,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并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督,促其整改。
第五十七条 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制度,对中等及以上风险等级人员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或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对监管失职的防控责任领导应当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
对划分为低风险等级人员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或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对防控责任领导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节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修正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权力运行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大风险防控管理力度。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风险等级评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廉洁从业风险及其风险等级进行一次评估修正。
第六十条 对已评估并确定等级的风险点,应根据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对其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对风险因素变化可能导致风险等级变化的,由风险所在岗位人员、部门或单位根据风险变化情况,提出风险等级调整申请,依照风险等级确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增或调高相应风险防控等级:
(一)违规违纪违法被问责、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在风险评估中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影响风险等级评定的;
(三)因管理失职、管理失当及渎职行为造成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的;
(四)其他因素导致风险增加的。
第六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减或调低风险防控等级:
(一)高风险因素消失的;
(二)通过优化流程、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风险发生的;
(三)其他因素导致风险降低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