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52074/2013-0000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 |
发布机构: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 关 键 词:征收,补偿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3-09-03 | 发布日期:2013-09-1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郑州市金水路西延工程建设要求,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规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金水路西延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郑州市金水路西延工程(中原区段)。
二、征收范围:郑州市金水路西延工程(中原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州市金水路西延工程(中原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