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7405256/2014-00003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业务信息/党纪检查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委会监察审计局 | 关 键 词:监察,换届,纪律 | |
文 号:郑东纪〔2014〕13号 | 成文日期:2014-10-14 | 发布日期:2014-10-2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办事处,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纪委《关于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郑州市纪委郑东新区工作委员会
2014年10月20日
关于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的通知
各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为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维护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现就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肃政治纪律。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认真搞好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严禁党员、干部在群众中传播和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要及早摸排动态,及时化解矛盾,防止各类影响换届选举情况的发生;对可能或可预计的问题,要建立工作预案。各村在换届选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妥善予以解决。对党员、干部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影响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肃组织纪律。要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把好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都要带头执行组织纪律和选举规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依法依章参选、竞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换届选举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要依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肃财经纪律。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严防集体资产流失,防止以权谋私现象发生。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禁借换届选举之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和其他专项资金;严禁私分、转移、隐匿和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资金及公物;严禁放弃、变更、转移或虚列各种债权、债务;严禁借机乱发钱物、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违规处置集体财产。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始终坚持在党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框架内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换届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珍惜和行使好民主权利,履行好职责义务。对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要认真落实换届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好县(市)、区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执行坚决制止、查处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的要求。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党员、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贿选侵犯的客体须是参选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级组织的换届选举活动;贿选的方式是以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收买参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无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人数、金额多少,只要事实成立都属贿选。其贿选的主要表现情形有:(1)本人(指参选人,以下相同)或指使他人向村民赠送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款物,或以吃请、提供旅游、娱乐消费、为外出选民支付往返交通费等进行拉票的;(2)本人或指使他人以交保证金形式,承诺当选后分发给选民进行拉票的;(3)本人或指使他人承诺免除选民债务等进行拉票的;(4)本人或指使他人以提供现金、烟酒、有价证券、宴请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等不正当贿赂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的;(5)他人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某竞选人进行拉票的。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贿选的表现情形,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参与核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县级党委、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贿选查处工作机制。对群众举报有贿选干扰换届行为的,一般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政府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换届选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理。
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县、乡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坚持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要限时办结。要加大对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和依法查处境外组织、黑恶势力、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换届选举。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党员、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查实的,取消其本届内当选的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在换届选举中不遵守纪律、不按照组织程序办事、影响社会稳定、破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郑州市监察局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