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528/2015-0043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审计局 | 关 键 词:反腐倡廉,考核工作 | |
文 号:郑开纪〔2015〕2号 | 成文日期:2015-01-08 | 发布日期:2015-01-0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省、市纪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工作要求和区党工委统一部署,结合落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发〔2014〕27号)和《郑州市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14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其他区管干部;
2.被考核干部任现职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之后的,在原任职单位参加考核;年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参加考核;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全面掌握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抓正风肃纪工作以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20条规定和高新区30条规定、纠正“四风”、整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作风问题、反腐倡廉等情况。
(一)办事处考核内容:
重点了解办事处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事处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1.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执行和落实主体责任年度双报告和签字背书制度情况;
2.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指导、督促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3.党工委(党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情况;
4.党工委(党组)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查办案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情况;
5.纪工委(纪检组)协助党工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
6.纪工委(纪检组)落实“三转”要求,突出主业主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情况。
二是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
1.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20条规定情况和高新区30条规定;
2.整治和纠正“四风”问题工作情况;
3.整治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作风问题工作情况;
4.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控“三公”经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及管理、使用等情况;
5.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通报曝光工作情况。
三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情况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情况;
2.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改革,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四是案件查办情况
巡视组交办案件、专项案件、贿选案件查结情况以及上级纪委转办其它案件查结情况,自办案件查结情况。
(二)区直单位考核内容:
区直单位主要是年初签订的反腐倡廉建设考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全局性专项工作和项目服务、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反腐倡廉建设推进及风险防控措施、民主测评和遵纪守法情况等内容(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4)。
三、考核方法
考核主要采取指标测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测评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印证核实。
(一)指标测评。采取查阅文件、个别谈话、走访座谈、实地查看等方法收集资料和信息。
(二)民主测评。主要采取大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见附件1、附件2)。
1.党工委(党组)书记代表班子述职述廉和个人述职述廉,其他区管干部书面述职述廉。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要通过一定形式提前公示。
2.述职述廉报告中“述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2)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3)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遵纪守法情况;(4)接受监督情况。
(三)问卷调查。组织对被检查单位贯彻落实“两个责任”特别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见附件4),所有表格当场发放,由检查考核组负责收回、统计。
(四)个别谈话。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干部名册,随机抽取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近两年退休的老干部代表和其他干部。考核组着重听取谈话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征求谈话人对领导班子的综合评价。
四、考核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按高新区党工委统一安排部署。
(二)请被考核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准备述职述廉报告,并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提交考核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各一份。
(三)民主测评表由被考核单位按附件1、附件2格式及有关要求提前印制,问卷调查由区纪工委印制。
(四)请被考核的单位在考核组到达之前,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监督电话。
其他未尽事宜请区纪工委联系。联系电话:67985763
附件:1、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民主测评表
2、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民主测评表
3、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指标测评表(办事处)
4、高新区2014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2015年1月8日
附件1
2014年度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
反腐倡廉建设考核民主测评表
被考核单位:
评价
对象 |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情况 | 加强和改进 作风建设情况 | 惩治和预防 腐败工作情况 | |||||||||
好 | 较 好 | 一 般 | 差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
领导班子 | ||||||||||||
意见建议 | ||||||||||||
备 注 | 请在同意档次内划√,只能划一个档次,多划无效 |
备注:此表格由被考核单位按照参会人员范围提前印制。
附件2
2014年度区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
反腐倡廉建设考核民主测评表
被考核单位:
评价
对象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岗双责”情况 | 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改进作风 情 况 | 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情 况 |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
备 注 | 请在同意档次内划√,只能划一个档次,多划无效 |
备注:(一)此表格由被考核单位按照参会人员范围提前印制。
(二)评价对象为被考核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含虚职),将干部名字提前填写。
2014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指标测评表(办事处)
被考核单位: 填表人:
考核指标 | 内容 | 主要内容 | 检查考核要点 |
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 主体责任落实情 况 |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责任 | 党工委(党组)会议是否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是否制定并印发落实“两个责任”文件制度; |
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 是否组织学习并宣讲两个责任; 是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清单事项(十件事); 是否认真落实并执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评议等党内监督制度; 是否支持案件查办,年度党员干部查处率;班子正职年内出现贪腐案件、副职出现贪腐案件; | ||
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 是否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是否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 ||
工作落实保障制度执行 | 是否制定和落实“两个责任”双报告、签字背书制度等保障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关保障制度; | ||
监督责任履行情 况 | 组织协调责任 | 是否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度,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 是否协助党工委组织开展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活动; | |
查办案件责任 | 巡视组交办案件、专项案件、贿选案件查结情况; 对上级纪委转办案件查结情况; 自办案件查结情况; 是否执行和落实查办案件“一为主两报告”规定; | ||
正风肃纪责任 | 是否结合实际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项治理工作; 是否结合实际开展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专项治理; | ||
严格责任追究 | 是否建立责任追究和“一案双查”制度; | ||
加强改进作风建设情况 | 落 实 中央八项规定 情 况 | 监督检查 | 是否制定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或制度; 重要时间节点是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除区级统一安排检查外,自主安排专项监督检查; |
处理通报 | 是否及时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行为,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落地就抓(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党政纪处分案件数量及党政纪处分人数) | ||
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 情 况 | 制度建设 | 是否制定落实中央和省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具体实施办法; 是否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明确本单位公务接待和差旅标准; | |
三公经费 | 是否在本级预算单位改革推进“公务卡”制度; 是否严格落实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执行公务用车备案制度(一般公务用车备案时间截止2014年5月30日前) | ||
惩治和 预防体系建设 | 制度 建设 | 工作规划 | 是否建立惩防体系工作机构; 是否建立牵头(责任)部门与配合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制度; |
监督 制约 | 预防腐败措施 | 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完善; 是否制定本单位廉洁从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 是否有预防腐败特色工作; 是否制定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相关制度 |
备注:(一)此表格仅适用于办事处,办事处要按照此表格及年初签订的反腐倡廉建设考评工作目标准备材料;
(二)区直单位按照年初签订的反腐倡廉建设考评工作目标及区纪工委安排的其它专项工作准备材料;
考核组将根据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和文件资料,进行评价打分,考核结束后统一交区纪工委留档备查;
附件4
高新区2014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根据《郑州市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检查考核评价细则(试行)》(郑办〔2010〕65号)和《郑州市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郑办文〔2010〕39号)文件和市纪委2014年反腐倡廉建设考评办法要求,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根据考评得分情况划分下列等次;
一、考核分值与等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考核,在评分方法上采取累计得分与累计扣分相结合方式进行,累计得分与累计扣分均以考核项目分值为限。
1.考评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
2.考评得分80分(含)至89为良好等次;
3.考评得分70分(含)至79为一般等次;
4.考评得分60分(含)至69为较差等次;
5.考评成绩60分一下为差等次。
二、考核结果运用
1.检查考核结果及年度考核报告经区纪工委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定后,报区反腐倡廉建设建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3.单位检查考核成绩低于70分的将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4.在年终考核中,领导班子或区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差”票超过30℅的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5.由区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被考核单位要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6.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使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并将列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7.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单位或个人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三、评分标准计算
累计得分与累计扣分结合方式进行,累计得分与累计扣分均以考核项目分值为限。
1.反腐倡廉建设自查表及台账、总结按要求晚报一次扣1分,不报扣3分。
2.反腐倡廉建设考核资料晚报扣1分,资料不齐扣0.5分,一项工作没完成扣1分。
3.反腐倡廉建设基本目标及日常工作要求报送材料的一次晚报扣0.5分,一项工作未报扣1分。
4.在明察暗访、纪律作风整顿中违纪行为被市级查处的每人次扣3分,被区级查处的每人次扣2分;明察暗访中服务态度不好的扣1分。
5.区纪工委转办案件查办工作未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一次扣2分,案件未查办的一件扣10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以给予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的案件为准,给予组织处理的每人次扣2分。
(1)鼓励自查案件。对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主动查处的,在考核中按照基本指标考核。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不含)以下处分的,每人次计2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每人次计4分;单位应查未查、由上级机关或上级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在领导干部考核中依照规定对责任领导扣分外,对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承担查处职责的领导每人次加扣2分。
(2)明确责任界限。如案件涉及多家单位,对因单位管理漏洞未能发现和遏制的,考核中按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划分责任,对责任单位及责任领导分别扣分。领导干部被上级问责的,对单位每人次扣1分;被上级立案调查的,对单位每人次扣2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不含)以下处分的,对单位每人次扣4—6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6—8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单位每人次扣10分。对责任领导的扣分依据领导干部考评办法。
(3)责任领导问责。各单位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中层干部、系统单位订领导受到撤销党内、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及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6.被确定为反腐倡廉建设示范点单位的按照级别分别计分,被确定为区级的每项计1分,被确定为市级的每项计2分,被确定为市级的每项计2分,被确定为国家级的每项计4分。
7.反腐倡廉建设信息采用情况是指被省级机关(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检察院、国家部委)及以上机关采用的综合性、经验性信息。被区纪工委采用1条计1分,被市级机关采用1条计2分,被省级机关采用1条计3分,被中央及机关采用1条计5分。
反腐倡廉建设信息批示情况是指被区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综合性、经验性信息。被区级领导批示1条计2分,被市级领导批示1条计3分,被省级领导批示1条计5分,被中央级领导批示1条计10分。
8.创新性是指在全国、全省、全市辖区范围及行业内具有首创性和领先性,经过实践检验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做法及措施。创新性指标评分方法同创先性指标评分方法。
(1)首创性做法及措施是指区内、全市及以上范围首次开展的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创新性工作。区内首次开展的每项计2分,在全市范围或全省行业内首次开展的每次计4分,在全省范围或全国行业内首次开展的,每次计8分。
(2)领先性做法及措施是指在全市及以上范围不高于20%的地方或单位开展的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创新性工作。在考核评价分组内领先性工作每项计1分,在全市范围的领先性工作每项计2分,在全省及全国行业内领先性工作每项计4分。
(3)首创性工作和领先性工作应当具有预防和遏制腐败、提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实际效果,并经过半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4)被确定为反腐倡廉建设试点单位的按照级别分别计分,被确定为市级的每项计1分,被确定为省级的每项计4分,被确定为国家级的每项计8分。
(5)采用科技手段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根据科技含量及成效每项计1-2分。
(6)反腐倡廉建设创新性工作由各单位按季度如实申报,区考评组组织公示、论证和认定。
9.反腐倡廉建设考核评价按照对自查自纠从宽,对自查自纠流于形式、脱离实际从严的原则处理:
(1)自在查自评中发现问题并自纠自改的,可以减半或不予扣分。
(2)自查自评脱离实际考核评价结果的,高出5分(含)以内的,在年度考评时加扣1分;高出日常考核评价结果5分以上10分(含)以内的,在年度考评时加扣2分;高出日常考核评价结果10分以上的,在年度考评时加扣3分。
(3)在自查自评中发现问题并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进行纠正并在年度考评时加扣5分。
10.区考核组对各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将考评结果书面反馈各单位。
11.单位廉洁从政(从业)民主测评。
单位民主测评评议得分(满分10分)=优秀率×95 良好率×85 一般率×75 较差率×65。
备注:年初未签订目标的单位,按原隶属部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