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5-0028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1-21 | 发布日期:2015-01-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容奇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号码:410100400000593(1-1)
组织机构代码:7538664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英磊
地址:登封市生态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10月4日至12月30日氢氧化物数据监控小时均值超标排放62小时,超标高达1.8倍,我局执法人员当天对该公司下达了《登封市环保局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告字〔2015〕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