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75134/2015-0001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招商引资,项目评审
文    号:管政〔2015〕12号成文日期:2015-02-05发布日期:2015-02-0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5日

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试行)


一、评审范围

在本辖区内投资的各类外商和外来(郑州市以外)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在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前,均应按照本办法通过评审程序,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项目落户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评审机构

成立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区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区长任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管副区长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城规划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相关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三、评审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依据企业提交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投资说明书,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园区发展规划;

(四)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

(六)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是否达到项目落户地需要达到的投资强度和相关要求。

四、评审流程

(一)提交资料。由项目招引单位提交基本资料,主要包括:《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参照国家发改委编制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投资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投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投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初步审核。评审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评审的单位及人员,将需评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分送相关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参会单位及人员在收到项目资料后,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审查,并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需要到现场勘测的应及时到现场勘测,需要与投资方进一步沟通的应及时沟通、对接。初审后,评审办公室通知投资方或项目招引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三)组织评审。评审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2周内组织评审。待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准备工作情况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发出会议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评审委员会并发表意见,对未参加会议或未发表评审意见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结果视为同意,并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提出评审要求及注意事项;

2.投资方或项目招引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3.到会专家和人员发表评审意见;

4.投资人或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回答相关问题;

5.评委会商定评审意见。

会议实行签到制,并指派专人作出详细记录,收集相关资料,起草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评审结果的运用

(一)未经评审的项目不提交领导决策,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以引进。

(二)凡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准予落户,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送投资人和相关部门,作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凡通过评审准予落户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核准并备案。由相关产业园、有关部门牵头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并明确1名领导和1名项目专职联系人分包推进,明确职责,强化服务,按照管城回族区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推进。

(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独立组织审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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