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5-0040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3-02 | 发布日期:2015-03-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5-03-02 | 废止日期 |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丰阳煤矿 :
营业执照号码:410185000002854(1-1)
组织机构代码:6897274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怀民
地址:登封市送表矿区刘楼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东侧有一新建项目(东一风井)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查)笔3、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_2015年2月_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告字〔201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