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集镇2015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005295266/2015-0005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中牟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应急,疫情,动物,预案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3-17发布日期:2015-03-1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刘集镇2015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刘集镇2015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做好刘集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效地处理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的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重大动物疫情紧急预案制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2015年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二、应急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控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组织领导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由镇政府负总责,村级负责宣传、疫情及时上报。镇成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其具体成员单位有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民政所、司法所、林业站、卫生院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疫情日常工作。

四、镇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本镇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规划和应急预案;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

五、部门职责

(一)畜牧兽医站

1.调集动物防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调查,诊断疫情,迅速以疫情等有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危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7.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9.根据本镇实际,有规模的养殖场、饲养场进行重点定期检查防疫,并对全镇家禽实行全面防疫。

(二)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技术攻关的投入,做好防控技术储备。

(三)派出所: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加强扑杀工作。

(四)民政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五)卫生院: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六)林业站:负责监视野生禽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七)办公室: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六、积极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及上报

镇兽医站负责收集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动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周边地区了解相关的重大动物疫病信息。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准确预警、预报疫情。

七、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镇人民政府、镇兽医站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建议本级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向未发生疫情的村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加强本镇的疫情监测与预防。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建议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镇人民政府、兽医站在协调和指导疫情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建议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同时发生疫情的村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加强本镇的疫情监测与预防。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建议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应急反应

 镇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村疫情报告后,应迅速了解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镇兽医站提出一级疫还必须控制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启动一级重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用应急专项资金物质;经确认,必要时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危害程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镇指挥部立即投入和各单位成员,并按照镇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等,督促疫区点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八、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离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所在的独立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饲养方式和天然屏障(如河流等)。

受威胁区: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3、封锁令的发布。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4、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受威胁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禽类及其产品。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离及同群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四)无害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国标用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疫区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先进消毒;以疫点、疫区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消毒;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7、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不漏户、户不漏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度。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污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正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的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落实做好完整的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九、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保障

镇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应设立合理的专项储备资金,用于紧急防疫物资购置,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工作,储备资金由镇兽医站提出使用意见。

 十、奖励与处罚

1、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的人员,镇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残废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村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镇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一、有关说明

 1、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做出的规定。

 2、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3、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控技术要求,按照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标准,防控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执行。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