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015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500002682(1-1)
法定代表人:李占伟
注册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4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锅炉正在正常运行,因自动监控设备自行关闭,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站不能正常联网,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监)环限改字〔2014〕第(066)号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听告字〔201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叁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