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021号
郑州市金水区总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613906-541010512A1001
组织机构代码:41613906-5
法定代表人:屈燕鸣
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 201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监)环限改〔2014〕第(070)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5年1月30日前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5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你单位仍在施工,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执法音像照片、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拾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