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042/2015-0012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郑建文〔2015〕41号 | 成文日期:2015-04-21 | 发布日期:2015-04-2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1日
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
登记办法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文件精神,制定《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郑企业)。
第三条 进郑企业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进郑企业办理登记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证书等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尚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
(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1,可在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www.kjks.com)直接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三)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各专业所需人员见附件2),并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本人签字字样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实行注册制度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应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签名;
(五)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上述材料中,《登记表》3份单独装订,另外1份《登记表》及(二)至(五)项材料复印件应装订成册。
第五条 进郑企业应在依法承接项目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勘察设计出入省监管专用章”。
第六条 进郑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登记信息变更。
第七条 进郑企业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并应执行郑州市的有关规定(可登陆http:www.kjks.com查阅相关文件通知等信息),进郑企业所出设计图纸的人员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表一致。
第八条 进郑企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郑州市的有关规定等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进郑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或处罚,并计入信用记录;必要时将报送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反馈至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登记表》,并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
第十条 国外勘察设计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进郑从事工程设计活动按照原建设部建市〔200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任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10年4月1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
2. 各专业人员基本配备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