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索 引 号755156513/2015-0403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郑市社会保险局:关 键 词2015年,缴费,工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文    号新社保〔2015〕6号:成文日期2015-05-05:发布日期2015-05-0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开展2015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新社保〔2015〕6号

关于开展2015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和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指导,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突出工资总额申报、基本信息核对、社会保险费清欠三项工作重点,促进“五险”统征统管工作及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的日趋完善。

二、基本内容

(一)做好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

各参保单位在参加年检时,应核对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未按照规定参加五个险种或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按照规定完善险种登记、及时补缴和清欠后方可参加年检。

(二)完成2015年度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工作

参保单位2015年度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14年度单位工资总额进行申报,参保单位应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三)促进“五险”统征,提高社保信息准确性

参保单位在参加年检时应按规定报送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各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应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申报。对因历史原因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参保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户的险种进行添加、转移、合并后方可办理年检业务。

三、具体安排

本次缴费工资申报和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2014年12月31日前在新郑市社保局参加社会保险中任一或多个险种的各类参保单位均应参加年检申报工作。本次年检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1日—5月6日)

利用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及办事大厅宣传栏,对社会保险年检申报工作进行宣传。

(二)实施阶段(5月7日—6月10日)

各参保单位年检申报应按照先申报缴费工资后年检的原则开展工作,业务流程如下:

1、拷取职工花名册、调整工资基数

各参保单位到新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拷取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按照要求进行缴费工资调整。

2、上报工资数据

参保单位须按照具体要求,报送相关工资资料和电子版数据到新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五楼,资料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审核和录入

对参保单位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年检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通过年检的单位,依据2014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各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工资确定后进行缴费基数录入工作。

4、信息核对勘误

参保单位在申报2015年度缴费工资时,应仔细核对职工基本信息,如果发现职工身份证号和姓名出现错误,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同时填报《社会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核对并确认无误后,打印电子版表格并加盖公章。

(三)整理阶段(6月11日—6月20日)

对年检申报数据进行校对、整理、录入。在2014年度新郑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对申报的2015年度缴费工资总额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总结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申报和年检结束后,年检合格单位在新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网址http://www.xzsi.cn/)

四、具体要求

(一)社会保险年检申报工作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核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时,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二)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三)各参保单位必须在6月10日前上报职工缴费基数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逾期未上报的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四) 因我市2014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尚未公布,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员均按照2014年度实际工资上报,2015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参保人员,按照其办理新增参保手续时所采用的工资上报,待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数据的统一处理。

(五)各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后,本年度将不再对该单位的缴费基数进行变更。

五、处罚措施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缴费基数申报以及申报资料不合格的单位,将列为今后社会保险部门重点稽查对象。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专项稽查出来的少缴、漏缴的工资总额部分,将按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进行补缴,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新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5月5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