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61/2015-00102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社会救助 | |
文 号:郑民文〔2015〕74号 | 成文日期:2015-05-18 | 发布日期:2015-05-1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2014年度郑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决算情况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决算情况,去年年末,我市城市低保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量较大。为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按照省厅要求,现将资金结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结余资金。2015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要求将城乡低保资金结余控制在本年支出总额的10%以内、按照《河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4〕6号)要求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控制在本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以内。
二、统筹使用城乡低保资金。有农村低保的县(市、区)要将城乡低保资金统筹使用,用结余的城市低保资金补充农村低保资金的不足。
三、整合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
四、盘活低保存量资金。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2号)要求,为盘活存量资金,各县(市、区)可安排部分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五、规范账务处理。每年要于12月31日前将本年应付未付、应支未支的资金支付并记账完毕,不要将上一年度的资金收支计入下一年度,也不要将下一年度资金收支计入上一年度。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特别是城市低保资金结余量较大的县(市、区)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将结余资金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