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661/2016-00105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关 键 词:低保,标准
文    号:郑民文〔2016〕76号成文日期:2016-05-25发布日期:2016-05-2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科学测定了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范围,经与市扶贫办对接,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各县(市、区)要足额列支本级各项救助配套资金并追加到位,不能因本级资金不到位,降低保障对象救助水平。要严格落实新标准,城市低保按照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核算补差标准,农村低保按照A类80%、B类60%、C类40%核算补差标准,新申请的救助对象全部按照新标准予以审批,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差标准。要做好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城市低保金必须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按月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救助金时要标明救助类别,不得将救助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类别”一栏里定为“工资”。

二、做好标准衔接。一是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衔接。按照郑民文〔2013〕174号规定: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加200元执行(1300元),分散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执行(660元)。各县(市、区)要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并做好城镇特困供养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二是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各县(市、区)要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新调整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92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5544元,县(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768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4608元。三是城市低保标准与城市低收入标准、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衔接,按照新标准落实相关救助政策,维护低收入居民合法权益。

三、积极消化历年结余资金。低保资金结余较大的县(市、区)可将城乡低保资金统筹使用,并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对今年底低保资金仍结余较大的,将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予以扣减。

四、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将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主要领导汇报,以争取领导的支持与帮助。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向基层干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他们深入了解掌握政策,以便更好地为城乡困难群众服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有效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单、板报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申请有关救助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