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652/2015-000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违法,方案 | |
文 号:郑上环办〔2015〕19号 | 成文日期:2015-05-23 | 发布日期:2015-05-2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上环办〔2015〕13号
关于印发2015年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局属各科室、监察大队、监测站:
现将《郑州市上街区2015年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5月23日
郑州市上街区2015年严厉打击
“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环明电〔2015〕6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违法建设、规模小污染重、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十五小”企业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土法炼焦、土法炼硫;“新五小”企业包括: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玻璃、小火电。
二、组织领导
经研究,成立郑州市上街区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秦晓吾
副组长:郑惠英
成 员:陈权兵 吴立军 申瑞峰 石晶晶 孙 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郑州市上街区环境监察大队,陈权兵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志杰、李晓博、侯兴宇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推进、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排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标准要求,结合上级部门转办件、12369环保热线、群众举报等线索,对辖区内的此类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
(二)掌握实情。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地理位置,类别、生产现状、主要产品、实际生产能力、主要生产设备及数量、生产工艺、建成投产时间。二是企业排污情况,包括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类别,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等。三是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包括企业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堆存量、危险废物堆存方式和处置方式。四是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包括环保部门查处情况,对拆除、取缔、关闭的此类企业进行复查,周边居民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及时查处,依法取缔。对排查出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建立台帐,分类梳理、登记造册,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等措施的标准拆除、关闭、取缔到位。要与当地公安部门联手办案,该行政拘留的立即拘留,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四、时间安排及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以区环保部门为主体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大队、危废辐射科负责本级监管企业的执法检查,法制宣教科协调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和法制工作。
(一)自查整治阶段(2015年5月15日至8月5日)
迅速制定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组织,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对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掌握真实情况。要严格执行新法新规,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2015年5月25日前,将活动方案、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名单报送至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查总结阶段(2015年8月6日至8月10日)
2015年8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和辖区“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数量统计表(附件2)以纸质盖章传真和电子件的形式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是运用新法新规集中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形成统一领导、多方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活动不走过场、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法。各科室要综合运用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辅以必要的行政措施,做到关闭取缔一批,处理追责一批,对触碰环保法律底线的违法形成震慑。逐步建立常态化管理、定期复查排查的工作机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巩固清理取缔成果。
(三)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公开曝光,对查处的情况及时通报社会,营造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做好接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公众监督机制。
联 系 人:陈志杰 李晓博
联系电话:0371-68932627
附件:1.“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情况汇总表
2.“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数量统计表
3.“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界定标准
附件1
“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类型
生产情况
查处情况
移交情况
1
XX县XX村张三小电镀
XX县XX村东北300米
张三
小电镀
正在生产
报请政府予以关停取缔,已关停
已经移交公安部门,对张三实施了拘留。
2
3
4
5
6
…
主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
注:1、没有企业名称的写村名 负责人名字 行业类型;2、地址具体到村 方位(东、南、西、北等) 大致距离;3、生产情况写:检查时正在生产、处于停产状态有近期生产迹象、已拆除取缔不具备生产能力等;4、类型注明十五小种类、新五小种类,参考附件3;5、查处情况写:已自行拆除设备、责令停止生产补办环保手续、立案处罚(XX万元)、报请政府予以关停取缔等;6、构成环境犯罪已经移交公安部门的要特别注明,并写明拘留人员情况或传唤追逃情况。
附件2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数量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型
小造纸
小制革
小染料
小炼砷
小炼汞
小炼铅锌
土法炼油
小选金
小农药
小漂染
小电镀
小石棉
小放射
小炼焦
小炼硫
小钢铁
小水泥
小炼油
小玻璃
小火电
数量
主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
附件3
“十五小”企业界定标准
一、小造纸。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仅利用外购废纸或外购商品浆造纸的可暂缓关闭,生产宣纸的造纸企业可暂缓关闭。
二、小制革。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包括只有后整饰工段的也一律取缔。
三、小染料。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
四、土法炼砷。采用地炕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五、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六、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七、土法炼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土法炼油企业:
1.自《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国发〔1988〕75号)颁布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
2.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
3.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
4.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
5.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
6.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八、土法选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中取缔个体选冶炼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混汞和溜槽等黄金选冶金的要求,现有的“三小”选金点属土法选金。
九、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十、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
1.每百米布所生产的废水大于2.8吨;
2.COD大于100毫克/升;
3.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十一、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十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十三、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油等放射性产品的企业。
十四、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焦的企业。
十五、土法炼硫。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新五小”企业界定标准
一、小钢铁。50-100立方米(含)高炉、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0吨及以下转炉、10-15吨(含)转炉侧吹转炉、5-10吨(含)电炉 、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二、小水泥。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小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四、小玻璃。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五、小火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
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