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0221/2015-0002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新郑市地方税务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其他:
文    号新地税发〔2015〕24号:成文日期2015-06-23:发布日期2015-06-2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各科室、所、城关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市局票管所: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大力整顿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为下一步营改增工作奠定扎实基础,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治理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活动,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税收秩序,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二是通过督促辅导纳税人自查明确征纳双方职责,帮助纳税人化解潜在的涉税风险;三是通过专项治理活动,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郑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行业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宋成刚担任,副组长乔慧霞、史俊梅、王振伟、吴书杰,成员: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郑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全市专项活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指导和信息综合。

三、注重方法步骤

专项活动为期3个月,从2015年6月23日至8月31日。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时间为6月23日至6月30日。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适时召开房地产企业集体约谈会议。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各税务所(分局)依法督促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对其2013年度至2015年上半年应纳地方各税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欠缴、漏缴税款依法追缴和补缴。

第三阶段:全面核查。时间为8月1日至8月14日。对纳税人填制上报并确认的自查表,由各税务所(分局)组织专人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核,并与税收管理系统存储数据进行对比,重点是通过比对综合税负平均值筛查出纳税情况异常企业。

第四阶段:重点稽查。时间为8月15日至8月31日。各税务所(分局)应根据企业自查和核查情况,对涉嫌偷税的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对移交纳税人立案并重点稽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局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维护税收经济秩序的平稳起到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克服懈怠情绪,精心组织,创新思路,全员参与,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责任

各税务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稽查局负责对在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中未按规定自查并涉嫌偷税的纳税人进行立案查处。

(三)注重协调配合

各基层单位在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征管、税政、稽查、税务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有效形成执法合力。

(四)要找准政策和法律的结合点

对自查认真彻底、自动说明情况、挽回损失的房地产企业,对于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企业自查不彻底或发现有重大涉税问题的交由稽查局专案查处,严肃处理。

(五)要确保效果

各相关单位要统筹兼顾,在保证专项活动顺利开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稳定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真正实现为国家清缴一批税款,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房地产税收征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良好效果。

 

附件:1.房地产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自查结果汇总表

      2.房地产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分年度税款自查结果表

      3.房地产行业专项治理收入自查表


附件
  • 新地税发(2015)24号附件房地产专项清查自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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