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8206/2015-00080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城乡低保 | |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 | 关 键 词:低保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7-01 | 发布日期:2015-07-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提高救助标准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工作的重要性,把落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当前各项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遇到问题主动协调,及时解决;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督促检查;职能科室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要足额列支本级各项救助配套资金并追加到位,不能因本级资金不到位,降低保障对象救助水平。一要严格落实新标准。城市低保按照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核算补差标准,农村低保按照A类80%、B类60%、C类40%核算补差标准,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差标准。要做好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不漏一人、不错一户、足额到位。二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村低保标准衔接工作。各县(市、区)要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做好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新调整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8736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5242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696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4176元。三要做好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落实工作。按照郑民文〔2013〕174号规定: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加200元执行(1240元),分散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执行(624元),并随城市低保标准同时调整。各县(市、区)要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提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并做好已经享受城镇“三无”供养待遇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四是做好新申请对象低保标准落实工作。对所有申请对象全部按照新标准予以审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城市低保标准与城市低收入标准、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衔接工作。按照新标准落实相关救助政策,维护低收入居民合法权益。
三、强化宣传,营造落实救助标准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及时将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主要领导汇报,以争取领导的支持与帮助。要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向基层干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他们深入了解掌握政策,以便更好地为城乡困难群众服务。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有效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单、板报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申请有关救助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在全市上下形成关心群众、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