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38/2015-00052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登煤字〔2015〕58号 | 成文日期:2015-07-27 | 发布日期:2015-07-2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业务科室(队)、煤管站,矿山救护队,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切实做好全市煤矿2015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证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煤矿开展2015年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依据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定范围及组织方式
(一)鉴定范围
全市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其中,瓦斯矿井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和突出的矿井,应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二)组织方式
1、此次参与鉴定的中介机构、煤业公司或煤矿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
2、省直属及比照管理矿井、兼并重组矿井按原流程上报,鉴定结果报局存档。
3、地方主体及单独保留矿井统一由主体公司上报市局(因矿井长期停工等原因,不具备鉴定或瓦斯涌出量测定的,由煤矿申请按上年度批复的瓦斯等级管理,并经主体公司同意,相关监管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鉴定时间
所有煤矿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四、鉴定结果申报
(一)申报要求
地方主体及单独保留矿井的申报材料,经矿及主体公司总工审查签字后,必须于10月1日前报局瓦斯水害研究中心。市局初审后按要求报郑州市煤炭管理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
(二)需报相关材料
1、矿井委托相关机构签订的有效合同
2、矿井基本情况表和矿井突出基本情况表
3、2015年度登封市煤矿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鉴定情况汇总表(由主体企业汇总)
4、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5、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6、矿井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7、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8、检测使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书
9、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期间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日报表、测风报表、瓦斯监控日报及产量报表。
10、具备瓦斯抽放条件的矿井,补充上报本年度瓦斯抽放月报表。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补充上报上年度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卡片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加盖矿及所属主体公司公章并装订成册。
五、有关要求
(一)各中介机构、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在组织瓦斯等级鉴定前,应召集相关人员学习鉴定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保证鉴定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按要求具备鉴定能力的单位在鉴定前,须向瓦斯水害研究中心完成资质确认工作。
(三)符合《鉴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先按照突出煤层进行管理,并按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升级或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四)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在鉴定日内应在相应的地区测定抽出的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时,必须包括抽放的瓦斯量。
(五)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六)参加鉴定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开展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认可鉴定结果,并通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联系人及电话:李建增,0371-62883936,13503825828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