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587059326/2015-0043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 键 词:通知,瘦肉精,违禁药物
文    号:登牧字〔2015〕52号成文日期:2015-08-04发布日期:2015-08-0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畜牧兽医站:

根据省局和市食安办上半年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郑州市上市牛肉羊肉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了捋清问题根源,着力整改和解决当前的主要问题,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屠宰环节中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开展养殖企业“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风险隐患拉网式排查活动

各(乡、镇、区)从即日起到2015年9月5日,对本辖区内的动物养殖企业是否存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对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只以上的肉羊养殖场(户)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按每个养殖场(户)2—3个(或2%)抽取尿样,现场用胶体金试纸条快速方法检测盐酸特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种违禁物质。对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尿样,经再次检测仍为阳性的,要在24小时内向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报告,并进行确证检测。

二、严格检疫监督执法

一是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出栏的生猪、肉牛、肉羊要按照检疫程序和规范,严格产地检疫,同时按《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中的要求,进行“瘦肉精”抽检,出具《瘦肉精抽检证明》。二是在动物屠宰环节,依法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进场索证索票和“瘦肉精”自检制度,严禁屠宰未佩戴耳标、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瘦肉精”监测阳性的生猪。同时,屠宰企业的驻厂(场)官方兽医要按2%的比例在线监督抽检。三是对监管、风险排查和检疫过程中发现添加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三、其他事项

各(乡、镇、区)认真总结,及时信息报送,于2015年9月6日前以电子档和纸质形式报送此次排查活动总结及各种表格(见附件1、2)。

联 系 人:毛营超

邮    箱:dfxmj@163.com

联系电话:0371-62839266

传    真:0371-62872727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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