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奖励意见

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207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旅游/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旅游
文    号:荥政文〔2015〕144号成文日期:2015-08-11发布日期:2015-08-12
体    裁:意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奖励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奖励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全市旅游企业发展,鼓励其提档升级、打造品牌,促进全市旅游业提升内涵,切实把荥阳打造成为全域旅游城市,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郑政〔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奖励意见。

 

在荥阳市注册登记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各旅游景区(点)编制的各类旅游规划,凡符合《荥阳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且通过市政府组织评审并开始实施的,按经费来源分别给予相应补助;经费来源属于社会民间资金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经费来源属于乡镇(街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AAAA、AAAAA级景区(点),具备实质性接待能力且正常对外开放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景区(点)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档升级的景区(点)按同A级的标准给予补足)。                                

2.对新创建的一星级乡村经营单位奖励2万元,二星级乡村经营单位奖励4万元,三星级乡村经营单位奖励5万元,四星级乡村经营单位奖励8万元(提档升级的乡村经营单位按同星级的标准给予补足)。

3.鼓励景区(点)按照国家A级旅游厕所标准进行新建、改建,新建达到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3万元;达到A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5万元;达到AA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8万元(提档升级的旅游厕所按同A级的标准给予补足)。

4.鼓励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旅游标准化体系进行升级改造,创成郑州市级旅游标准化景区、酒店、旅行社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创成河南省级旅游标准化景区、酒店、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4万元的奖励。

5.成功获得郑州市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示范户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相关乡镇(街道)、村及农户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示范户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相关乡镇(街道)、村及农户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在荥阳市农家宾馆、农家饭店示范工程中被评为示范点的,根据示范程度和投入情况给予3-5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加大旅游项目建设力度,对列入荥阳市及以上重点项目库的我市景区(点)建设项目,根据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项目年度内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效果,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一)各旅游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需提供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土地合法利用手续等,申请项目建设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由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项目年度内实际投资额凭证。

(二)申报旅游“规划编制”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规划编制文本》、《规划编制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费开支明细证明材料等。

(三)新评定的国家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A级厕所、标准化旅游企业、乡村旅游示范点及农家宾馆、农家饭店示范点申报奖励时,需提供相应级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项目实行年初申请、年中建设、年末验收、次年申报奖励资金的办法进行。年初由旅游企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奖励项目,申报的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旅游和文物局、财政局联合对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准予申报“规划编制”、“品牌提升”、“项目建设”等类目中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申报时旅游企业需将填具的《荥阳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至市旅游和文物局、财政局,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中“规划编制”、“品牌提升”及“项目建设”中的国家A级景区、A级厕所、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乡村旅游示范点及农家宾馆、农家饭店示范点等申报奖励资金时需先经过所在乡镇(街道)的审核同意方可上报。

(二)申报企业当年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及农家饭店、农家宾馆示范点的奖励资金由市、乡两级财政按照4∶1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其他项目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一)本意见涉及奖励项目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实行动态管理,当与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或同一个项目同年获市财政多个奖项的,均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意见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

(二)按照市、乡财政体制,对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及农家饭店、农家宾馆示范点形成的税收收入,除按照确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计入乡级财政收入外,市财政将按照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及农家饭店、农家宾馆示范点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力补助的形式全额补助乡级财政。

(三)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必要时,市旅游和文物局、财政局派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如有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四)项目年度内实际投资额指从项目动工之日起一年内所投入的现金和非现金投资,包括外资、国有、民营等市内外投资于项目的资金。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的核定由市旅游和文物局、财政局及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共同负责,其中荥阳市及以上重点项目库的我市景区(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认定。

(五)本办法自2015年7月30日起施行。

 

附件:荥阳市旅游奖励申报表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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