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38/2015-00184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登煤重组办〔2015〕77号 | 成文日期:2015-08-31 | 发布日期:2015-08-3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机关各科室(队)、煤管站,各主体煤炭企业、各煤矿: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建设 “美丽登封,魅力登封”,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现就加强煤矿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推行清洁煤炭生产,源头减少污染产生。加强煤质管理,生产优质洁净、低排放煤炭;控制尘源,推行井下湿式凿岩、钻孔,水炮泥爆破,自动喷雾洒水,净化风流,煤层注水等施工工艺,源头减少污染的产生。
(二)矿区采取抑尘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各煤矿对地面生产井口及储煤场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并采取喷雾洒水措施,有效控制煤尘二次扬起。
(三)加强运煤车辆管理,控制道路表面扬尘。煤矿要加强对储煤场与主运输公路之间道路的管理,采取路面硬化、道路洒水、使用抑尘剂等措施。运煤车辆严禁超载超重,要加盖篷布,并保证篷布及车体干净卫生,严防沿途抛洒,控制道路扬尘。
二、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要高度重视矿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各有关部门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控制煤炭尘源的产生,实现绿色矿区。
(二)各煤业公司要指定专职部门负责,督促所属煤矿做好矿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并把污染治理作为目标进行考核。
(三)局监管科室、煤管站及要充分认识矿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的同时,加强对煤矿大气污染工作的督导。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