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局机关请销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99478/2015-0011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郑市卫生局:关 键 词通知,请销假制度:
文    号新卫字﹝2015﹞16号 :成文日期2015-08-27:发布日期2015-08-3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郑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局机关请销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郑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局机关请销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局机关请销假制度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新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局机关请销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8月27日

 

 

 

 

 

 

新郑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局机关请销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上级“三严三实”要求,持续推动“三查三保”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局机关干部职工实行全员签到制度,未签到、代签到按缺岗处理;

2、办公室每月5日前对前一月机关干部未签到、代签次数进行统计、公示;

二、请假、销假

1、请病事假1天由科室长签字批准,2-3天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签字批准;原则上同一科室的干部职工不能同时请假;

2、婚产假由计生办主任签字后按以上程序办理;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请假条签字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保存,原则上无请假条或请假条未交办公室备案的按缺岗处理。请假期满到办公室销假;

4、请病假3天以内(含三天)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请病假3天以上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入院证,病假期满销假时提交住院费用结算凭证;

5、工作期间,需因公外出(除正常业务工作之外,如培训、会议、学习等),应履行手续;

6、局办公室每月5日前对前一月机关干部请假天数进行统计、公示;

三、带薪年休假

1、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带薪年休假:机关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机关干部带薪年休假由科室长(主任)根据工作实际在1个年度内统筹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3、机关干部带薪年休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

四、岗位劳动纪律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及值班交接班制度,工作时间严禁脱岗,严禁上网娱乐以及其它与工作无关事宜;

2、各科室需因公外出,原则上至少留一人在科室负责日常工作;

3、下班前,关闭门窗(含临近科室的走廊窗户)、电源;

五、奖惩规定

1、在计算年度按干部职工缺岗合计天数折算扣除绩效工资和精神文明奖;

2、干部职工个人全年因事请假累计天数(不含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天数)计入当年度应带薪年休假天数,若全年因事请假累计天数超出当年度应带薪休假天数,在计算年度按合计超出天数折算扣除绩效工资和精神文明奖;

3、以上两项规定扣除所得用于奖励未违反本规定干部职工;

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当年度应带薪年休假天数30天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当年度应带薪年休假天数15天者,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限期3个月调离,逾期未调离,予以辞退;

6、违反岗位劳动纪律每次扣发绩效工资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扣除全年精神文明奖并追究党政纪责任;

六、组织实施

分管局领导及办公室、人事科、财审科、纪检监察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1、办公室负责每月公示考勤、请假情况,并汇总及时转财审科;

2、人事科负责整理事业全供干部职工绩效工资册,并及时转财审科;

3、财审科根据汇总情况按照本规定扣除违反本规定人员绩效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将工资关系不在局机关的违反本规定人员汇总情况反馈至所在单位并责令按本规定扣除其绩效工资;将扣除所得平均奖励未违反本规定干部职工;

4、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所有干部职工劳动纪律情况,随时抽查各科室出勤情况,检查结果(缺岗天数)每月通报、公示。

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5年9月1日前下发的类似规定(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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