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水务局关于取缔河道养殖的函

索 引 号005299435/2015-0009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新郑市水务局:关 键 词取缔河道养殖:
文    号新水〔2015〕50号:成文日期2015-09-17:发布日期2015-09-21:
体    裁函: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郑市水务局关于取缔河道养殖的函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我市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坝、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面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之规定,按照《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通知》(新郑办【2005】14号)“未取得水域滩涂使用证属非法养殖证,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请贵单位对自己辖区内的河道养殖及时清理,同时也可保证我市卫生城创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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