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49/2015-00007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生产安全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1-05发布日期:2015-11-0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5日


登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现场抢险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救援小组组成及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3.2  先期处置

3.3  分级响应

3.4  抢险救援

3.5  紧急医疗救援

3.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3.7  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3.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3.9  现场检测与评估

3.10  信息发布

3.11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医疗救护保障

5.5  物资经费保障

5.6  技术储备与保障

5.7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6.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实施时间








登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安全生产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12〕4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5〕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不包括3人),或10人以下重伤(遇险),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超出乡(镇)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级行政区、涉及多个行业或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精心组织、科学施救,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区、办事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乡级政府负责,事发地乡级政府不能有效处置的,由市政府组织指导进行处置。各乡(镇)区、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乡(镇)区、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行业领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行业领域工作的副主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救援队伍、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协调等。

2.2  现场抢险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救援小组

(1)现场抢险指挥部

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区、办事处分管行业领域工作的主要领导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事发地乡(镇)区、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

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指导实施;

3.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受伤人数及险情;

4.及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5.完成上级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现场抢险指挥部一般可设立8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现场抢险救援安全措施、实施救援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交通疏导、维护秩序、协助疏散事故区域群众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依法做好前期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防疫保障服务,组织协调医药用品的调拨和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做好各级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专家的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信息新闻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现场救援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工伤保险赔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8.技术专家组: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安全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必要时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乡(镇)区、办事处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3.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发单位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报告。

(2)事发地乡(镇)区、办事处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

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

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

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3  分级响应

(1)事故等级属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响应。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乡(镇)区、办事处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2)事故等级在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由事发地乡(镇)区、办事处决定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3.4  抢险救援

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区、办事处应迅速在靠近抢险一线、便于指挥的安全地带建立现场临时抢险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抢险救援小组,科学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5  紧急医疗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卫生干预等工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市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3.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按照规定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7  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到事故危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3.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抢险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事故发生乡(镇)区、办事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支援。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有乡(镇)区、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3.9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保护好现场,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提供参考。事发单位和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等。

3.10  信息发布

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挥主体作用,积极进行舆论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的信息。

3.11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  后期处置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复工复产,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及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级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全天候有人值守。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通信公司负责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

5.2  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以及高危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是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依法负责本地本行业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事故现场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的安全。

5.4  医疗救护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确保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卫生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市卫计委负责落实相关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和救治能力。

5.5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市商务局、工信委、民政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能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演练等。同时,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5.6  技术储备与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壮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6.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问责。

7  附 则

7.1  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登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登政〔2011〕7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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