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45/2015-0014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住房/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保障性住房 |
文 号: 郑房〔2015〕121号 | 成文日期:2015-11-04 | 发布日期:2015-11-2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认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婚姻状况、户籍或居住证时限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证明,以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及居住证核查证明。近日,民政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该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同时公安部门也下发通知,明确了不再出具户籍及居住证核查证明。鉴于此,为做好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避免出现矛盾,现就认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婚姻状况、户籍年限或居住证时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能够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申请对象,资格审核人员根据申请对象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定。如果共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 二、对能够提供户籍年限证明的申请对象,资格审核人员根据申请对象提供的户籍年限证明或户口簿进行认定。 三、对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籍年限证明或居住证时限证明的申请对象,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户籍年限或居住证时限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2015年11月4日附件
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