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7806405/2016-00061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郑煤〔2015〕163号 | 成文日期:2016-12-14 | 发布日期:2015-11-2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现将《郑州市煤炭企业失信惩戒联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3日 郑州市煤炭企业失信惩戒联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煤炭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企业失信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市煤炭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失信惩戒联动,是指本市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公共服务单位,根据煤炭企业的违法违规失信记录,对其依法实施联动惩戒性措施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动惩戒及管理。第四条 市煤炭局是全市煤炭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失信信息收集统计整理,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失信违法信息共享、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对失信违法煤炭企业共同依法实施惩戒等工作。第五条 企业失信惩戒联动应当坚持信用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六条 市煤炭局、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企业失信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和本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煤炭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第七条 煤炭企业失信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法失信并向社会公示名单( 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 ):(一)证照不全或证照到期不申请延续从事生产经营的;(二)被责令停产整顿,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三)在项目申报、检查验收、图纸交换等事项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挂牌督办的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存在隐瞒、谎报事故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列入失信“黑名单”行为。第三章 失信惩戒联动第八条 市煤炭局依据《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企业失信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和本规定,将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煤炭企业上报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备案并在郑州市煤炭网站公布。第九条 市煤炭局、各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比表彰等事项中,应当查询、使用本市统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规定对煤炭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第十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煤炭企业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二)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三)禁止在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财政性补贴资金、新增项目上报等方面参与,并转抄报银行作为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四)至少每半年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五)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按上限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市煤炭局组织实施告知。第十二条 经审定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由市煤炭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第十四条 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下列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在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失信“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失信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市煤炭局进行审定,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失信“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郑州市煤炭网”和“郑州市信用网”失信“黑名单”公告栏上删除;通过媒体公布的,则将删除情况在同一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并不删除市煤炭局信用信息数据库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但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要件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改变或者予以解除联动惩戒措施。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有效地向市煤炭局报送煤炭企业失信信息,并标示认定后的失信行为分类煤炭企业。第十七条 市煤炭局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规范标准,保证全市煤炭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更新及时、真实、有效和安全,为各级有关机关和组织提供查询、共享和应用服务。第十八条 市煤炭局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