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与文明城市复检工作期间辖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5010/2015-0020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通知,安全生产
文    号:中原汝办字〔2015〕47号成文日期:2015-11-27发布日期:2015-11-2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与文明城市复检工作期间辖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

现将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与文明城市复检工作期间辖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7日

汝河路街道办事处

进一步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与文明城市复检工作期间辖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与文明城市复检工作期间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区安监局全区“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辖区工贸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辖区工贸行业企业集中开展新一轮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企业生产安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断然措施,做到彻底整改、除患务尽;要着眼于查漏洞、补短板,狠抓整改,消除盲区,不留死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严格落实作业安全标准,积极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

 1.工贸行业企业新一轮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开展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4.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应急救援情况;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7.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的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8.企业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发承包、租赁管理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方面。

(二)重点检查内容

1.金属冶炼企业

(1)是否设有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及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是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是否明确。

    (2)从业人员是否了解本岗位的危险性、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应急处理方式。

    (3)是否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

    (4)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成立应急救援组织;事故救援人员是否培训和演练。

    (5)危险化学品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有限空间作业

    (1)是否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3)是否按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4)是否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6)有没有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有没有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3.涉氨制冷企业

    (1)未经依法批准是否擅自储存危险物品;

    (2)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有无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者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3)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有无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有无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4)危险物品储存单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是否擅自恢复生产;有没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整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6)冷库及制冷系统是否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液氨管线是否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验;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是否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7)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在厂区内显著位置是否设风向标;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是否设置安全标识;作业现场是有没有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企业是否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4.粉尘防爆企业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工贸企业粉尘爆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2015〕39号)要求,开展工作。检查内容: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粉尘防爆管控措施等情况;

   (2)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3)员工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合格劳保用品情况;

   (4)建筑布局结构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5)编制粉尘爆炸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

   (6)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装设吸尘罩情况;

   (7)按工艺分片(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及时进行清理情况;

   (8)粉尘爆炸生产场所电气设备设施选择符合防爆要求、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情况;

   (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采用专用的接地线可靠接地情况;

   (10)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配备必要的防水防潮设施情况;

   (11)企业对能自燃的粉尘采取冷却措施情况;

   (12)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13)粉尘防爆危险场所采取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及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静电引燃等的安全措施情况;

   (1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采取分段与隔离措施,减小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情况。

对铝镁机加工、粮食加工及饲料生产、棉纺织、木材加工、血粉及其它等粉尘防爆重点防范企业的安全检查,还要督导检查企业落实相应规范标准,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情况。以“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为动力,以近期安全防范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推动新一轮安全大检查活动取得更大效果。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11月27日至11月30日)。

1.精心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对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车间负责人进行再培训、再教育,重点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大检查的工作要求。

2.各社区要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大检查工作方案,深入企业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

(二)自查自纠、治理整改(12月1日至12月10日)。

    1.冶金等工贸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有关规程和标准,组织全员参与,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留档备查。

    2.各社区处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大检查的要求,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12月11日-12月20日)。

1.各社区要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的大检查工作,定期分析总结大检查开展情况,并于12月19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送街道安监办。街道办事处将适时对各社区和有关企业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并通报督察检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要充分认识此次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推进。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强教育培训。各社区要对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要加强对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督促隐患整改。各社区要继续深化大检查工作,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凡存在重大隐患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将企业名单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进行挂牌督办。已停产整顿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必须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社区可结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采取暗查暗访、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隐患整改、安全培训等不到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列入安全生产诚信企业“黑名单”,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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