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农委机构职能

索 引 号:416049772/2015-00001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 键 词:农委,机构,职能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18发布日期:2015-12-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上街农委机构职能

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森林公安职责。

(二)取消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职责。

(三)林地登记职责划转区国土资源局。

(四)增加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农村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拟订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区“三农”工作;督促指导涉农部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组织开展有关农村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全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三)拟订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和科技成果奖的申报工作;负责提出全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协调全区扶贫开发工作。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涉外事务,促进农业对外贸易,组织开展全区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全区农业标准化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指导全区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全区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落实植物防疫检疫政策;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区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能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九)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贯彻落实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研究拟订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机行业管理,规范农机市场;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林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制定林业工作规划,计划。

(十二)负责全区林业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全区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造林绿化计划;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负责组织、审核林木良种的培育、检疫和检验工作;组织、监督和指导全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退耕还林、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森林资源(含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的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应由区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办依法应由上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区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负责全区林业统计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林业改革工作,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我区农村林业发展、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负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十七)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掌握全区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火、扑火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林业产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及全区木材行业管理工作;管理全区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等林业产业。

(十九)组织、指导全区林业科技推广、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负责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二十一)负责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负责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兼顾城乡用水一体化;负责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区、生态水系、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全区防洪、除涝、河道整治及水生态、水环境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生态水系的建设与管理。

(二十二)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三)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节约用水标准,监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区管计划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指标的核定和下达;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和应急水量的调度;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区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供水、饮水工作;负责农村水生态、水环境和灌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区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参与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七)负责水务科技工作。负责全区水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务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十八)负责移民工作。负责编制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规划、计划;负责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和使用。

(二十九)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畜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全区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和区域布局,指导全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负责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优良种畜禽的引进、推广、示范和质量监督。

(三十一)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工作。负责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案;组织实施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经常性的畜禽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指导全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十三)负责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奶蓄饲养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四)负责全区畜牧业项目申报、论证和审定,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

(三十五)负责饲草、饲料资源开发和草场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十六)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区级储备工作。

(三十七)负责全区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八)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和全区行政编制总数,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不再内设职能科(室)。

四、人员编制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参照2012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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