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6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减税降费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五)《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17号)
(六)《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十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
(十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十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二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二十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十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二十三)《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办理需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申请中必须表述声明以下内容:
(1)是否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纳税人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纳税人销售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是否存在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4)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收入之和是否达到50%。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并报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人员有增加的及时报送更新;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7.河南省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明细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办理需提供:
所退税款属期2015年6月30日以前: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享受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送复印件(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可不报送;
4.政策规定建设项目需经环境影响评价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政策规定应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应出具相关第三方有权鉴定机关的产品质量、产品标准检测报告(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6.政策规定掺兑废渣应达到一定比例的,应提供生产退税产品所投入废渣、除废渣以外的原材料投入计算表;
7.政策规定应达到有关排放标准的,应提供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8.政策规定的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 9000、ISO 14000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9.政策规定受到环保处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提供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所退税款属期2015年7月1日以后: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为: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具体见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
(三)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办理需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申请中必须表述声明以下内容:
(1)退税的具体计算,特别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4.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分摊方式备案材料。
(四)管道运输企业超税负退税办理需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或首次办理已提供,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五)符合条件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超税负退税办理需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文件以及复印件(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六)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需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需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能够证明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核准(审批)文件等证明材料(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八)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需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光伏发电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九)黄金、铂金及铂金制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十)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应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财税〔2015〕7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为: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具体见财税〔2015〕73号文件附件。
(十一)风力发电即征即退需提供:
1.纳税人退税申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能够证明纳税人从事风力发电的材料,如有关部门项目建设批复文件、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三)办理权限
县(市、区)局
(四)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受理,1个工作日内转办税政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县(市、区)局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6个工作日。
3.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