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58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减税降费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二)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及其复印件(植物油免税提供);
(三)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销售任务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提供)。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