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

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55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关 键 词:税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3发布日期:2015-12-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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