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54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备案管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政策依据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财税〔2015〕7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为: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具体见财税〔2015〕73号文件附件。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税务资格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