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53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备案管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06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三)《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所退税款属期2015年6月30日前: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二)申请享受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享受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3.政策规定应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应提供第三方有权鉴定机关出具的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4.政策规定应达到有关排放标准的,应提供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政策规定的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 9000、ISO 14000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所退税款属期2015年7月1日以后:
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为: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具体见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税务资格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