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52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备案管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税务资格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