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50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资格认定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资料不齐全、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表证单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